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英文译名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简称CIIA,是由具有一定内部审计力量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内部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前身是于1987年4月成立的中国内部审计学会,2002年5月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本会经外交部和审计署批准,加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中文名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外文名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成立时间1987年
前身中国内部审计学会
属 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2010N
协会简介名称: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英文名:ChinaInstituteofInternalAudit,缩写为CIIA
前身:中国内部审计学会
成立时间:1987年
协会名称批准时间:2002年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2010N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秉承服务、管理、宣传、交流的宗旨,为中国内部审计的规范化建设、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的创新、交流、内审人员岗位培训及后续教育、指导内审机构的业务建设、开展国际间的互动学习、提高内审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协会宗旨服务、管理、宣传、交流,即以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为主线,通过向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实行职业自律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宣传、开展国内外交流,不断提升本会的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引领者、职业代言人、实践推动者、智力支撑者的作用,以推动我国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表彰会理事成员名誉会长李金华
男,中共党员,高级审计师。原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现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1962—1966年,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金融专业学习;
1966—1968年,留校待分配;
1968—1971年,西北财经学院财金系教师;
1971—1975年,航空部五七二厂财务科会计、会计组组长、十五车间党支部副书记;
1975—1980年,航空部五七二厂政治部副主任;
1980—1983年,航空部五七二厂党委副书记;
1983—1985年,航空部五七二厂厂长;
1985年,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厅长、党组书记;
(1983—1985年中央党校培训部培训班学习)
1985—1997年,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成员;(其间:1993.03—1993.05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7—1998年,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副书记;
1998—2007年,审计署审计长、党组书记;(其间:2001.03—2001.05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6.05—2006.07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7—2008年,审计署审计长、党组成员;
2008年至今,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中共十四大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会长余效明
女,汉族,1954年4月出生,江苏常州人。1973年11月入党,1970年11月参加工作,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哲学硕士学位,高级审计师。现任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成员,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长。
1970年11月江苏省常州中学校办工厂工人;
1970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财税银行企业财务组专管员、副组长;
1975年10月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工业经济专业学习;
1978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财税局一分局预管科干部、副科长;
1983年4月江苏省常州市财税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1983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86.02-1986.07江苏省委党校86级第一期培训班学习);
1987年6月江苏省常州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1年5月江苏省审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
1995年9月江苏省审计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1996年8月江苏省审计厅厅长、党组书记(其间:1995.09-1997.07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科技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1997.03--1997.07在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97.09--1999.05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哲学硕士学位);
2002年6月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特派员、党组书记;
2004年3月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特派员、党组书记、纪检组组长;
2004年7月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成员。
副会长鲍国明
女,1951年2月出生,1971年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1985年,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
1985年至1999年,任南开大学会计系教授、副主任;
1999年至2010年,任国家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副主任、主任,行政事业审计司司长;
2010年至今,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鲍国明长期从事内部审计的理论研究与教育培训工作,并有多部内部审计的专着。兼任南开大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等高校及研究机构的兼职教授,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委员。
副会长佟吉禄
男,中共党员,1958年4月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佟吉禄多年从事财经工作,历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处长、处长、副局长,辽宁省邮政局副局长,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总会计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副总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董事。
副会长刘志远
男,中共党员,1963年8月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刘志远多年从事会计审计教学工作,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历任南开大学会计学系教授、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副会长郝志远
男,中共党员,1952年11月出生,研究生,副研究员,山西省审计厅厅长、党组书记。
郝志远长期从事财经工作,历任山西省委文教部、文化教育委员会干事,山西省人民政府干事、副主任、处长,山西省监察厅副厅长,山西省纪委常委兼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委员,山西省审计厅副厅长、厅长、党组书记。
副会长高林
女,中共党员,1948年10月出生,研究生,高级审计师。
高林长期从事财经工作,历任武汉自行车厂党支部副书记、车间主任、电镀厂副厂长、总厂质量管理科长,湖北省审计局干部、副科长、副主任,湖北省审计厅处长、副厅长、厅长、党组书记,湖北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预工委主任,湖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会长。
副会长沈莹
女,中共党员,1965年5月出生。博士,副研究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
沈莹长期从事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内控机制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研所国外比较室主任,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处长、助理巡视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局副局长、局长,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
副会长贾文勤
女,致公党党员,1966年8月出生,硕士,注册会计师、高级审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兼会计部主任。
贾文勤长期从事财经工作,历任审计署外资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副主任,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副区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兼会计部主任。
副会长赵宏
女,中共党员,1953年6月出生,研究生,编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部部长。
赵宏长期从事文学和私营经济研究工作,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处长、副编审,中国出版发行科学研究所副编审,瑞典、挪威、丹麦人类学、民俗学访问学者,法律出版社编辑室主任、编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研究室副主任兼《工商史苑》杂志主编,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秘书长,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络部、法律部部长。
副秘书长鹿云飞
男,辽宁省锦州市人,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现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秘书长。
1989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专业毕业;
1989年8月至1993年2月,北京市法学会工作;
1993年3月至1995年2月,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工作;
1995年2月至2007年1月,任审计署法规司法规处处长;
(2004年2月至2006年1月,在青海省共和县挂职,任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7年1月至2011年4月,任审计署国外贷款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1年4月至今,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秘书长。
会议组织章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ChinaInstituteofInternalAudit缩写为CIIA。
第二条本会是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为所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管理、宣传、交流、服务。即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本会接受审计署、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内部审计技术职称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中国内部审计》会刊。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七)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在中国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统一考试;办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的审核、申报工作。
(八)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三)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地方、部门内部审计协(学)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审计署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计署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审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计署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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