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宝,男,1966年出生,是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挂靠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2009年6月30日晚,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2009年12月23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在南京市中院一审宣判,肇事者张明宝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张明宝在苏州某监狱服刑。
中文名张明宝
国籍中国
出生地南京市江宁区
出生日期1966年4月日
职业项目经理
重大事件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重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过程2009年6月30日晚八点三十分张明宝酒后驾车至南京江宁区岔路口地区,连撞九人,导致六人死亡(包括一个被撞出母体的还未出世的胎儿,他和母亲一同遇难)。
当时的目击者称“从第一撞击点到最后撞击点,大概有二百五十米左右。这辆黑色轿车从饭店门口撞了一个人之后猛地往左打方向盘,撞进了边上的瓜摊。看瓜摊的人当场死亡。然后扳回方向盘继续往前逃,撞到了路中间的自行车,车上的人当场死亡。此后又连撞多人,共造成死亡五人,其中还有一孕妇。
刑事拘留2009年6月30日晚,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重大交通事故嫌疑人张明宝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抽血化验,肇事司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而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属于醉酒,显然,肇事司机属严重醉酒驾驶。
经警方调查,肇事司机张明宝,今年44岁,是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挂靠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家住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某小区。审讯过程中,张明宝交代说,30日晚上8点15分左右,他跟人在金盛路一家饭店吃饭,喝了七八两白酒。饭后,他驾驶苏ATH900牌号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在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回家,车辆失控后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
由于这起事故影响恶劣,2009年拘留,会集法院、检察院进行了紧急研究。但警方没有透露张明宝是以何种罪名被刑事拘留。
当事人自述酒醒后的张明宝意识到自己闯了滔天大祸,面对警方的讯问,他声音发颤,两眼通红,他的手和腿都在不停地颤抖。张明宝说,自己成了“刽子手”十分后悔,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他说:“我想想后果真的很害怕,我等于成了刽子手啊!”他说,愿意卖房、卖车,尽最大努力赔偿死者和伤者家属,同时希望广大开车人吸取他的教训,千万不要酒后驾车,防止害了自己又害他人。说完,他低下头,双手紧紧捂住脸。
事件影响江宁区“6.30”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江苏省省委书记梁保华、江苏省省长罗志军、南京市市委书记朱善璐、南京市市长蒋宏坤等人高度重视,相继作出批示。2009年7月1日,市公安局、市纪委、市安监局和市文明办等部门联合召开会议,通报交通事故情况。
2009年7月1日起,南京市将开展整治酒后驾车“百日会战”,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受文,市公安局局长徐珠宝等出席会议,并部署全市集中整治酒后驾车工作。
案件争议在相关部门的通告和媒体报道中,均称车祸造成5名市民死亡。有网友发出疑问:这个可怜的胎儿,能不能算作一条人命?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复友教授认为,胎儿滑落时即使有生命迹象,也不能算作生命体,因为它还不具备离开母体自主存活的能力。这是个存在争议的话题。讨论的意义在于,如果胎儿可以算作生命个体,就能享有民事权利。那么,肇事司机张明宝的罪状上又将多一条人命,而孕妇家属也能就胎儿死亡索赔,获得更多一点的安慰。
应该反思的,还有当晚跟张明宝同桌喝酒的人。他们是否知道张明宝醉酒驾车?是否明知张明宝开车来的,仍然拼命劝酒?他们当中有没有其他的酒后驾车者,面对逝去的生命,是感到庆幸,还是深深的自责?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崔武主任律师表示,肇事者张明宝自然要受到法律制裁,那些跟他同桌喝酒的人,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家属可以将同桌共饮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与肇事者共同赔偿。
开庭审理2009年11月27日上午9点30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张明宝特大醉驾肇事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宝于2009年6月30日晚,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致5人死亡、4人受伤、6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则认为此案属于过于自信导致的过失犯罪,应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从轻量刑。庭审持续约两个小时,因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2009年12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
2009年12月28日,针对此案一审判决后,案件中死者家属对判决强烈不满,来到南京市检察院请求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的情况,南京检方经过深入研究后于28日作出答复,认为此判决于法有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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