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邓小平在查看20世纪70年代针对中日领土争议提出的政策主张。其前提是“主权归我”,其目的是为最终解决领土问题创造条件。后来也运用于俄国问题、中亚问题、蒙古问题和南海问题。
中文名搁置争议
外文名Shelve disputes
全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性质政策主张
提出者邓小平
前提主权归我
基本含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本含义是:第一,主权属我;第二,对领土争议,在不具备彻底解决的条件下,可以先不谈主权归属,而把争议搁置起来。搁置争议,并不是要放弃主权,而是将争议先放一放;第三,对有些有争议的领土,进行共同开发;第四,共同开发的目的是,通过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为最终合理解决主权的归属创造条件。
法律依据及实践共同开发具有国际法的依据,最主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或第83条第3款。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述条款并未使用“共同开发”术语,显然“临时安排”包括“共同开发”,且“共同开发”为“临时安排”的重要形式。同时,通过协议共同开发已被各国采用和发展,实践证明,它具有强大生命力。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截止2012年国际上共同开发的实践达20余个,分散于世界各地;共同开发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实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划界协定中规定共同分享利益和建立共同开发区;二是在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先在重叠区就共同开发达成协议。此外,共同开发也得到国际法院的认可。例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1969年)中认为,大陆架划界可通过协议解决,或达不成协议时通过公平划分重叠区域,或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解决。可见,共同开发在理论上尽管对其概念存在分歧,但利用共同开发制度开发资源的国际实践众多,并不存在困境。
边界问题针对一些较为棘手的边界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通过"搁置争议"的方式优先建立与相关国家的友好关系。数十年来,处理边界问题的"搁置争议"理念不断丰富完善,形成了以"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为主旨的思想理论体系,在缓和边界争端、减少与周边国家分歧以及营造积极有利的外部环境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搁置争议"理念当今也面临着不同类型的挑战,其主要内容亟需得到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促进现实问题的解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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