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 HIGH COURT(主权移交前称为最高法院 ,97后因与中国最高法冲突而更名)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和处理来自部份专门法院的上诉诉讼。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诉讼。
中文名香港高等法院
外文名HIGH COURT
性质事业单位
办公驻地香港岛金钟金钟道38号
主权移交前称最高法院
职能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
主要职责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来自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同时,上诉法庭对其他级别较低的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定。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刑事和民事的司法管辖权不受限制,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贩运大量危险药物和复杂的商业欺诈等,均由原讼法官会同陪审团审讯,陪审团一般由七人组成,但法官亦可颁令组成一个九人的陪审团共同审理。民事案件涉及的范围包括离婚,海事诉讼、破产、公司清盘、领养,遗嘱认证和精神健康等案件。原讼法庭亦有上诉管辖权,审理不服聆案官、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上诉案件。此外,在某些国家取得的判决,或由认可仲裁机构在内地作出的裁决,亦可由原讼法庭登记或执行。 [2]
不提供法律意见司法机构必须保持公正中立,因此上述资源中心、综合调解办事处或柜台的职员不会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就个别案件的进行或胜诉机会作出评论。如祗需查询一般法庭程序事宜,请联络位于低层1楼105室“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职员,或浏览网页。如需要法律意见或援助,请联络律师或向提供免费法律谘询服务的机构寻求协助。
执行判决如案中其中一方已取得判决,但判定债务人却没有遵从法官的判决,则判定债权人可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由执达主任藉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执行判决,以追讨判定款项。如你需要执达主任的服务,可向高等法院登记处查询或参阅“执达事务组”这本小册子。上述小册子可向高等法院登记处或执达事务组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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