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

更新时间:2025-04-08 18:23:49 阅读: 评论:0

察举制(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

察举制 (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 次浏览 | 2022.08.12 11:03:37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察举制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由汉武帝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确立。文帝的两次诏举,明确订立了举荐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试办法,也分出了等级,这标志着察举制度正式形成。察举制不同于以先秦的世袭和后来隋唐的科举制,主要特征为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及选取人才,推荐予上级或者中央,被试用及考核后,再任命为官职。

中文名

察举制

英文名

Election system

拼音

chá jǔ zhì

制度作用

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

实施日期

公元前134年

察举科目

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

变迁

察举制最早起源于战国时期的「军功爵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

到秦代则以「辟田」和军功为选官依据。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

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开「察举制」先河。

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1]

察举科目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

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时要求举贤良方正,汉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时要求举孝廉,这都是察举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如果按照四科标准分类,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

孝廉

在汉代察举常科中,「孝廉」是最重要的一科,亦得人最多,出了许多名人。「孝廉」之设,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下诏,「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显示「孝廉」起初不是常科,不被重视,后来「孝廉」规定为岁举常科,才受重视,渐显重要。

孝、廉有「孝子廉吏」的意思。「孝」是指孝敬父母;「廉」是指清廉勤政。这是古时对官吏的普遍要求。汉代「孝廉」,大部分是通儒学的高官及富豪子弟。举「孝廉」之后,前程远大,升迁较快。「孝廉」出身的官吏,更被认为是「正途」、「清流」,很被看重。起初举「孝廉」是以郡为单位。

至东汉和帝永元之际,又改以人口为标准,人口满二十万每年举孝廉一人,满四十万每年举孝廉两人,以此推之;人口不满二十万,每两年举孝廉一人;人口不满十万,每三年举孝廉一人。[2]

茂才

察举岁科之一「秀才」,东汉时为避光武帝刘秀(公元25-57年在位)讳,改作茂才(茂材)。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下诏:「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这是此科之始。后来,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在位)、元帝(公元前48-前33年在位)时均有诏令,举「茂才异等」。西汉时,茂才并不是岁举常科。

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诏令:「三公举茂才各一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此后才为岁举,往往与「孝廉」并称,表明其重要性。不同之处是,「孝廉」为郡举,「茂才」是州举,所以数目是后者少、前者多,建武十二年总计岁举「茂才」才约有20人。

「茂才」多为现任官吏,如西汉的茂才萧咸是丞相史。这些现任官吏举「茂才」后,因本身资历高,多起用为县令(千石)。「孝廉」则多为郎官,六百石。还有不少人先举「孝廉」,再举「茂才」。「茂才」中有许多升至高位,成为汉代名臣。如东汉的周举(?—公元149年),官至光禄卿,为「八俊」之一。

察廉

「廉吏」是汉代察举岁科之一。「察廉」就是察举廉吏的意思,不是指「孝廉」。被举为「廉吏」者,多为低级官员,被举后,按原职升补;而举为「孝廉」者,一般皆入朝为郎官,这是主要区别。而「廉吏」与「孝廉」二者之间的具体差别,又可概括成以下四点:

(一)「廉吏」为长官报请上级迁补属吏优异者之科目,而「孝廉」则是郡国向中央「贡士」之科目。

(二)「廉吏」限于「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员,而「孝廉」则开放予所有吏民。

(三)「廉吏」一般根据本秩(职位)直接迁补,而「孝廉」一般要入三署为「郎中」。

(四)「廉吏」之「举主」范围广泛,包括郡守,而「孝廉」之「举主」仅限于郡守、国相。

「廉吏」一科,大约在汉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之前就有了,之后逐渐明确,成为一种岁举常科。被举的「廉吏」,最初都是小官,大概他们忠于职守,特别是为官清廉,才被「举主」看中,作为察举的对象。

光禄四行

汉元帝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春二月:「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据上述元帝诏书的内容,说明「光禄四行」的几项重点:

(一)从永光元年开始,才有推举「光禄四行」一科。

(二)质朴、敦厚、逊让、有行(或作节俭)是四种品行,也是「光禄四行」的选拔标准。

(三)「光禄四行」为岁举常科。

(四)「光禄四行」的举主为丞相、御史,被举者为光禄勋的属官。

(五)光禄勋每年依此科考核(「第」)他的属官。

汉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时,改「郎中令」置「光禄勋」,掌管宫廷宿卫及侍从之事,属官有光禄大夫、大中大夫、谏大夫、谒者等。具上述四种品行的,通常是一些忠厚质朴的人,他们老老实实任职,没有什么突出成绩,长时间也没有得到提升,所以设立此科,每年从他们之中选拔一至两人,予以升迁。

贤良方正

古代比较贤明的君主,往往希望有一些公正无私、敢于直言的大臣,能指出自己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地治理国家。汉代察举制度设立「贤良方正」科,就是这个原因。

「贤良方正」是最主要的特科,始置于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目的是「纳天下言」,即广泛听取对国政的意见。帝王们当时普遍认为,发生天地灾异,是自己犯了过失,即「人主(皇帝)不德,布政不均」。所以,这一科常常是在灾异发生之后举行。

而「贤良方正」又多与「直言极谏」相连,这是皇帝「求言」的一种方式,所以称作「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汉代的皇帝大多开过此科。「贤良方正」科的「举主」很广泛,包括中央和地方的高官,诸王侯、三公、将军、中二千石、州牧、郡守等。皇帝很重视此科,被举者皆由他亲自主持对策,按等第授官,高者有为「九卿」者。

朝廷征求的人才也很广泛,包括儒生、有「道术」者,以及官吏等。有时也从贤良中直接选拔亲民的官吏,名目称为「贤良方正可亲民者」,如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在位时,曾进行两次诏举。

这类目的在于「广开言路」的选才办法,在汉代以后曾长时间实行,后演变为唐代科举的制科之一。到宋代,则以「对策」的方式向全国征求治国之道。

贤良文学

在汉代,选拔人才既注重品德修养,也注重文化质素。「贤良」的含义就是德行兼备。自从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文学」的涵盖范围实际指「经学」。这样看来,察举中常见特科「贤良文学」一科,所立的选才标准是:品德与文才兼备,又有良好的经学底蕴。

汉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正式下诏举「贤良文学」:「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在位)即位之初,曾发生地震,诏郡国举文学高第各一人。不见于诏书的,在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时就有「贤良文学」之举,晁错属此科。

可见,贤良与文学有时连称,成为一科,有时分开,各独立成科。不论怎样,此科是以文学为主,主要荐举对象是儒生。

在汉代察举制中,文学一科很受重视,西汉时每次察举「文学」的规模可达一、二百人。王莽时有四科之举:「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语、明文学」,文学是其中之一。两汉时期「贤良文学」一科,出了许多名人,包括晁错、董仲舒、公孙弘等,地位显赫,成就卓异。

直言极谏

中国古代有敢于指出皇帝的不足之处,提出治国建议与方略的大臣,被称为「诤臣」。于是有了「直言极谏」这个词,意思是「正直的言论谏诤」。汉代名臣晁错写有一篇《举贤良对策》,是对「直言极谏」的最好解释。

所以,从汉代察举制度正式建立之初,汉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就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此后,举「直言极谏」一直延续下去。

但它不是独立的一科,而是与「贤良方正」相连,说明对直言极谏者来讲,应当具有公正无私的品德。无私才能无畏,才敢于「犯上」,甚至把自己的性命都置之度外,因此古代就有了「文(指文臣)死谏」的说法,是文臣(特别是谏官)忠君的最高境界。

西汉官吏王吉,先举「孝廉」,再举「贤良」,任昌邑王中尉。昌邑王荒淫,他因时常劝谏昌邑王而遭到处罚。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在位)时召为博士、谏大夫,常上疏议论时政得失,但没有受到皇帝重视,只好托病还乡。元帝(公元前48-前33年在位)时召他为谏大夫,担任掌管议论的官员。

孝弟力田

<汉书>上说:「惠帝四年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意思是: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的正月,下诏选拔有孝悌(悌同弟)的德行和能努力耕作的人为官。这时察举制度还没有正式建立。惠帝(公元前194-前188年在位)死后,少帝立,由吕后(公元前187-前180年在位)临朝称制,特设「孝弟力田」官一人,秩二千石,地位很高。

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时,「孝弟力田」与「三老」同为郡县中掌管教化的乡官。以后「孝弟力田」成为察举的特科之一。

为什么要举「孝弟力田」呢?「孝弟」与「力田」,有时分开作两科,因为这是两种德行。「孝悌」是孔子提出的,「孝」是对父母尽孝,「悌」是对兄长尊敬。古时候中国人很尊崇孝道,因为它能使社会秩序和谐安定。

至于「力田」,因为古代中国是农业社会,以农为本,农业「为生之本也」,希望大家勤于耕作,达到「家给人足」,国家富裕。在唐代,「孝弟力田」仍然是科举选士(举人)的科目之一,可见其仍受重视。

明经

汉代察举中的「明经」科,是最重要的特科之一。「明经」就是通晓经学。秦朝就有此科,到汉代地位开始突出。所谓「经」,原指先秦经典,自从汉武帝尊崇儒学,「经」就专指儒家经典了。其实,察举各科都有经学内容,被举者也要熟习经学;把「明经」特立为一科,说明经学在汉代政治上地位之重要。汉代的读书人无不自幼苦读经书,目的都是为了应举、入仕。

西汉时举「明经」科不按人口,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开始,以人口多少定举数。后来加上年龄限制,年50至70才可入太学。但在东汉初,年纪轻而精通经学,也可应举「明经」。如张玄「少习《颜氏春秋》,兼通数家法,建武初,举明经。」

汉代许多名臣,如孔安国、贡禹等都是明经科出身,韦贤、韦玄成父子皆以明经科入仕,先后位居宰相。重经之风一直延续到隋唐时期的科举考试,唐代的「明经」科试帖经,以通经比例决定等第。可见经学在汉代察举制中地位之重要。

明法

汉代治国是儒、法并用的。选官时既选拔通晓儒学的儒生,也选拔通晓律令的人才,因此设立「明法」一科,作为特科中的重要科目。

汉武帝时令举「四科人才」,其中第三科即「明习法令,足以决疑」,这是设「明法」科的开始。在此之前,汉初就开始招天下明法之士,辅佐以法治理国政,可见朝廷对律令的重视。由于通晓律令而以明法入仕、位至高官者,汉代不乏其人。

如:郑宾位至「御史」,陈咸、陈忠位至「尚书」,吴雄位至「司徒」。郭射「家世掌法律」,世代通晓律令,有七个人当上廷尉,即国家最高司法审判官。唐代科举考试仍设「明法」科,选拔明习法令的人才,为常科之一。

明阴阳灾异

汉代大儒董仲舒倡导「天人感应」说,认为天的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符;天有阴阳,人也有阴阳。天和人相类相通,天能干预人事,人的行为亦能感应上天,自然界的灾异和祥瑞,表示着天对人们的谴责和嘉奖。

汉朝的君臣们大都认为阴阳灾异与国家政治有密切关系。所以,在察举的特科中设立「明阴阳灾异」一科,选拔有关人才。

由于这一科本身的特点,所以大都在发生天地灾异的年份才开科。如汉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因「风雨不时」,令「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年),「京师及郡国四十大水、大风、雨雹」,是因为皇帝「不德」,造成万民饥馑,少数民族叛乱,特下诏,举明习阴阳等有识之士。

汉代是中国古代地震频繁发生的高峰时期,据统计,从公元96年到125年间的30年中,就有23次较大规模的地震,其中有的就发生在京城附近;以致汉朝的皇帝大为紧张,只好乞求于鬼神术数。大科学家张衡发明了可以观测地震的「地动仪」,可是并未被举「明阴阳灾异」科。可见,科学与迷信在汉代并非一途。

勇猛知兵法

在隋唐的科举考试中,有文、武两科,武科的渊源就是汉代察举科目中的特科:勇猛知兵法。作战勇猛又熟知兵法,能率军作战,这就是此科所选之人才。此科始于汉成帝元延元年(公元前12年),这一年发生日蚀,成帝恐天下有变,下诏令「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其后,汉朝频开此科,只是名目略有不同。如:

(一)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诏举「勇武有节明兵法,郡一人」。东汉安帝永初五年(公元111年),「灾异蜂起,寇贼纵横,戎事不息,百姓匮乏,疲于征发,重以蝗虫滋生」,说明这一时期天灾人祸频发,社会动荡不已。所以,「诏三公、特进、九卿、校尉,举列将子孙明晓战阵任将帅者」。

(二)东汉顺帝永和三年(公元138年),诏令大将军、三公等各举地方「刚毅武猛有谋,堪任将帅者各二人」。

(三)东汉灵帝中平元年(公元184年),「诏公卿,举列将子孙及吏民,有明战阵之略者诣公交车」。

从以上可知,主要是在「灾变不息,盗贼众多」的东汉,才急需较多军事征战人才。一般而言,汉代察举制仍以「明经」科为最重要的特科之一。

形成总述

察举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

察举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级官员, 从平民或低级官吏当中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拔在道德、品行、才能方面符合当时统治阶级需要的人才入朝为官。 [1] 

“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拔”的对象是下级官吏。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由下而上推举官吏的办法,在秦代已有,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察举制”,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虽是“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夺天下)的,却深明不能以“马上治天下”(治国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辅佐帝业。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诏,说:“天下治乱,在予(自己)一人,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便是察举制度的开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对策者百人,唯(晁)错为高第”。这里说明当时不但有了考试(对策),而且还有等第区别,显示此时察举制度已趋成熟。

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士,规定非治儒术者不取,董仲舒取为上第。这正标志着察举制度的完备与正式确立。这时候,汉朝的统治者已从初期的与民休息、清静无为,转为积极进取,确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法治绳之,达到了学术思想、政治体制、知识分子三位一体的结合,使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高祖召举三老

刘邦(公元前256年—前195年)在与项羽的“楚汉战争”中取得胜利,建立汉朝,即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他当上了皇帝,是为汉高祖(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刘邦和他的谋士鉴于秦朝国祚短速,“二世而亡”,思考如何能长治久安。起初,刘邦瞧不起儒生。儒生陆贾与他谈《诗》、《书》,他说:“我马上得天下,《诗》、《书》有什么用?”陆贾说:“马上得之,不能马上治之”,治国不能靠武力。后来刘邦采纳了萧何、曹参的“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治国方略,使乱纷纷的局面得以稳定。

早在刘邦立国的第二年,曾下令“诏举三老”,就是要求选拔年龄在50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者,协助地方长官推行政令。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下诏,把选拔人才的事情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刘邦了解选拔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对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命令郡国向中央推荐人才,记录他们的“行”(品行)、“义”(仪表)、“年”(年龄)。要求郡国按一定标准推荐人才,开启了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

文帝召举贤良

汉代在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吕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临朝执政)时期,均曾下令诏举“孝弟力田”,可免其徭役,或厚加赏赐,让他们“为民表率”,做乡官。这是汉高祖(公元前206年—195年)“诏举三老”的延续。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二年,第一次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因为这一年发生两次日蚀,他深信这是因为上天对他施政的不满警告,所以文帝希望通过下诏求才,“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再下诏,要求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并由皇帝亲自考试──“对策”。对策的内容有四项:“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宁”。这一次晁错被选为高第,升迁中大夫。

文帝的两次诏举,明确订立了举荐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试办法,也分出了等级,这标志着察举制度正式形成。不过,当时科目仅有一种,没有固定的期限,也没有人数的规定,所以制度还未臻完备。

董仲舒应策

汉武帝时代(公元前140年—前87年),察举成为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举主为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丞相卫绾上奏说,被举之人“或治申(即申不害)、商(即商鞅)、韩非、苏秦、张仪之学,乱国政,请皆罢”,不是儒学出身的都不取。这说明以儒学为正统,从这时开始确立。这实际上是武帝的意见。

董仲舒是此次被察举者之一,由汉武帝亲自策问。董仲舒认为治理天下,要靠皇帝的德政,不是靠天;并提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治天下不能光靠刑罚,又引孔子说:“不教而诛谓之虐”;因此,治国以宣德政、施教化为主。此外,董仲舒还提出培育人才的方法:“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关于用人,他说用“天下之贤人”,量才授官。最后,董仲舒提出,要推“孔子之术”,对其他各家“皆绝其道”。这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略。这篇对策,武帝听了非常信服,就定董仲舒为第,任为江都相。

到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又诏举贤良,董仲舒提出以各郡人口多寡定举人之数,以及“四科”之制,被采纳。这是董仲舒对察举制正式确立和实行所作的贡献,并奠定了察举制度的基础。

演变总述

汉代察举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举士”(选拔人才)与“举官”(提拔官吏)没有分开。而且,“选举”与“考课”没有区分。察举的对象既有未入仕者(无官职者),也有入仕者(现任官吏)。选举科目的设置,也是对现任官吏的考课内容。总的来看,考试(考课)是辅助形式,不占主要地位。这说明汉代对选才、任职官吏的考核还未制度化、严格化。到了东汉光武帝(公元25年—57年在位)时,开始对选拔与提拔的对象,施行“授试以职”,即进行文字方面的测试,内容有策、经、笺奏(章奏文体)等。初在部分科目,后向所有科目渗透,说明考试这一环节变得愈来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诏辟四科,这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与察举有关的四项标准。早在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对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这两个时期提出的内容亦大体相同。

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时任尚书令的左雄提出“改察举之制”,主要内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试经学,文吏试章奏”,包括年龄及课试内容的规定。又提出“先诣公府”的办法,把考试分为两个层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试,再由尚书省复试。这是察举制度中考试环节的重大改革,是选才用才的一个进步。

东汉的察举人数

东汉时,由于察举制的弊端不断涌现,因而作出了不少重要的改革;其中察举的有关科目在人数上时有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各郡按人口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荐举名额。

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诏各郡举明经之士,十万人以上推举五人,不满十万推举三人。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下诏,指幽、并、凉州等缘边地区,人口稀少,“良吏进仕路狭”,为此,令缘边各郡人口十万以上每年推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每两年推举一人,五万以下每三年推举一人。

不过,仍有不少科目是以郡为单位,不论人口多少,郡之大小,推举人数均相同。如:安帝本初元年(公元107年)令郡国举“敦厚质直”各一人。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令郡国举“有道之士”各一人。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令郡国举“至孝笃行”各一人。

东汉时对“举主”任职年限,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安帝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定“视事(解作任职)一岁以上至十岁”得举。延光四年(公元125年)又定“视事未满岁者,一切得举孝廉吏”。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做法。

年龄限制

汉代察举制度中,对被举者的年龄,在不同时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规定。这里简述东汉时的规定。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诏规定:“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举”,规定举孝廉必须在40岁以上。但又规定:“其有茂才异行,不拘此例”,就是对有特殊才干者,可以放宽限制。上述规定,源于尚书令左雄的意见。左雄在关于察举改制的建议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对于“有颜回、子奇之类,不拘年龄”,即学识、才干特别高的人,年龄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对左雄的意见,但顺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终颁布了诏令。

其实以上的规定也不尽然。如在征诏博士人才时,年龄限制则为50以上。到质帝(公元145年—146年)时,又令郡国举明经之士,年龄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从以上例子可见,东汉时期对被举者年龄的限制,普遍偏高,这并不一定是好现象,因为此举无疑是对于青年才俊仕途的压抑。

培养机制的建立

汉代察举是选拔人才的制度,在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确立,但如果从国家的需要出发,想获得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必须建立相应的培养机制,而这个机制由西汉武帝开始,至东汉时期发展至高峰。汉武帝时董仲舒就提出了“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的建议,说明董仲舒是很有远见的学者。而且把养士(教育)与选士相结合的做法,从长远看,对改善行政官员的质素,至为重要。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在都城长安(今西安)设立了太学——国家最高学府。进入太学的称为“博士弟子”,条件是年龄18岁以上,仪表端正。甄选方法有二:

(一)由中央有关部门

(太常)典选;

(二)由地方郡县长官推荐。

博士弟子在太学里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有《诗》、《书》、《易》、《礼》、《春秋》等。每一年考试一次,是选拔性考试,通“一艺”(一种儒家经典)以上,可以任官,考获较高等级的能任“郎中”。如“一艺”也不通,该名博士弟子会被打发回家,而推选他的人还要受罚。这样严格的制度,不只能培养人才,还直接为国家选拔优秀的官员。

太学刚成立时,招收的学生只有几十人,以后规模愈来愈大。主要原因是课程(经)门类增多(如《公羊》、《左传》、《尔雅》等等),一种经就有若干博士。在成帝(公元前32年—前7年在位)时,博士弟子的名额增至3000员,东汉时更多达30000人,为太学规模之极盛时期。

魏晋时期

汉代之后是魏晋南北朝,从公元220年到581年,长达300多年。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分裂纷争,政权交错。这时的选官制度,针对东汉后期大族名士主持乡闾评议及控制选举过程的流弊,改行“九品中正制”。但察举选士的办法仍在实行,不过退居次要地位。九品中正与察举本质上代表着两种选官导向。由于以九品中正为主,所以察举受到它的制约:由察举入仕者,也须经过中正品第,而且,入仕者的成分、升迁、地位等也受到相当的限制。这时期的察举制,仍以举荐为中心环节,而当中有所变化:

(一)除岁科和常见的特科,如:孝廉、茂才、贤良方正、能言极谏等继续延设外,其特科的设置更为灵活,范围扩大,增加了许多特诏科目。

(二)察举的对象,由原来的儒生、文吏两途,融合为一,儒生成为主体人选。这改变是从魏明帝太和二年(公元228年)开始的,规定“贡士以经学为先”。

(三)考试范围扩大、黜落程度加深。东汉时仅对孝廉一科的考试、黜落较严,西晋时扩大到秀才科。

(四)门第限制较宽松。魏晋南北朝时,下层人士通过察举入仕者,占了接近一半,在汉代仅占四分之一。至于高官子弟入仕,另有途径,不再通过察举了。总之,察举制的门第因素,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呈下降趋势的。

评价

实行了300多年的两汉选官制度——察举制,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从实际情况观察,察举制度确实为汉朝选出了许多人才。究竟什么原因令察举制度能如此成功呢?总括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察举科目多,涵盖了国家所需的各种人才,选拔的范围也较广,为有才干的士人提供了较多晋身仕途的机会;

(二)相对而言,察举制度执行严格,对举主和被举者均有赏罚,特别是举主,不得不谨慎行事,因而减少了滥竽充数的情况发生;

(三)最重要的是选拔与考试相结合,为被举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使真正优秀的人才有脱颖而出的机会。

此外,汉代察举之得人,还要归功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在此之前,有汉初的“文景之治”,加上汉武帝的雄才大略,求贤若渴,于是大力推行察举制度,呈现出“群士慕向,异人并出”的勃勃生机,造就了汉王朝成为当时的文明大国。

但由于汉朝选才之权集中在皇帝以及中央和地方官员之手,人为因素对选才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也是这一制度的根本弊端。当时被举者占四分之三是现任官吏,造成平民儒士中之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特别在东汉后期,任人唯亲、唯财、唯势,权门势家把持察举的结果,令流弊百出,察举制度的根本缺陷暴露无遗。

参考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3-06-06 04:44: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92/21183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察举制(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察举制(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pdf

标签:官吏   中国古代   制度   察举制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