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宪法(日本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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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宪法(日本国宪法)

和平宪法 (日本国宪法) 次浏览 | 2022.11.05 19:00:44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和平宪法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日语: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又被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和平宪法”是日本的现行宪法,颁布于1947年。其核心是日本国民基于国际和平和维持国际秩序,将永远放弃宣战权力、武力恐吓来解决国际纷争。

中文名

和平宪法

特点

“修宪”争议

作用

向全世界作出的“公约”

来源

日本宪法

条文日本宪法原文

第二章戦争の抛弃

第九条日本国民は、正义と秩序を基调とする国际平和を诚実に希求し、国権の発动たる戦争と、武力による威吓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国际纷争を解决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弃する。前项の目的を达するため、陆海空军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国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认めない。

官方英文翻译

ARTICLE9.Aspiringsincerelytoaninternationalpeacebadonjusticeandorder,theJapanepeopleforeverrenouncewarasasovereignrightofthenationandthethreatoruofforceasmeansofttlinginternationaldisputes.Toaccomplishtheaimoftheprecedingparagraph,land,a,andairforces,aswellasotherwarpotential,willneverbemaintained.Therightofbelligerencyofthestatewillnotberecognized.

中文翻译

1.日本国民基于国际和平和维持国际秩序。将永远放弃宣战权力、武力恐吓来解决国际纷争,即永久放弃国家主权发动战争。

2.为了达到前述目的,不保持军队,只拥有基本防御武力航空自卫队,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

3.不承认交战权。

4.天皇仅是国家象征。

5.权利归属国民。

宣布拥有和平宪法的国家有日本和哥斯达黎加。

条文作用

日本“和平宪法”日本学者指出:“和平宪法”是日本总结战争教训之后向全世界作出的“公约”。

历史《明治宪法》

日本的首部现代宪法是《大日本帝国宪法》,又名明治宪法,颁行于1889年,在明治维新时期获通过,是根据普鲁士模式建立出来的一套君主立宪制.在该宪法中,天皇是一位活跃的统治者及拥有相当的政治权力,但国家财政预算的批核权力却在国会手上。

波茨坦宣言

1945年7月26日,盟军领袖丘吉尔、杜鲁门及斯大林发表了《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该宣言第10条介定了日本投降后盟军占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要解除在日本人当中恢复及加强民主倾向的所有障碍,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及基本人权将会被确立。”

此外,文件中第12条写到:“当这些目标已达到及这里建立了建基于日本人自由表达的意愿而同时倾向和平及负责任的政府时,占领的盟军将撤出日本。”盟军不单是要向这个军国主义敌人寻求惩罚和赔款,还有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变。政治学者RobertE.Ward言:“这次占领或许是世界历史上最精心计划的,由外来势力指导的大规模政治改革行动。

《日本国宪法》日本防卫厅

《波茨坦宣言》的内容和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在投降初期所采取的措施都显示出,他及他在华盛顿的上级都不打算单方面地在日本实行新的政治制度。相反的,他们希望日本自行实行民主改革。但至1946年初,麦克阿瑟就在“编写新宪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与日本官员出现分歧。

日本首相币原喜重郎和他的许多同僚极不愿意地采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含有自由思想的文件取代明治宪法。1945年后期,币原喜重郎成立了“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宪法问题调査委员会),并邀请美浓部达吉等一班学者进行修宪的咨询。其中国务大臣松本烝治提出“宪法修改四原则”,大意如下:

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大原则不变。

扩大议会权限,相对限缩天皇大权。

国务大臣在国政上对议会负起全责。

对人民自由、权利强化保障,在遭受侵害时给予充分之救济。

1946年2月,委员会公布依上述原则的草案,仍维持天皇主权、不符《波茨坦宣言》的国民主权精神,麦克阿瑟认为这些过于保守,遂加以否决,并指示三原则:

天皇为国家元首,其皇位世袭。依宪法行使职权,顺应所体现国民基本之意志。

废除发动国家主权之战争。日本放弃以战争解决纷争、甚至保护自己安全为手段。其防卫与保护委由当前世界正推动国际和平之崇高理想,禁止设立陆海空军,并不赋予任何日本武力有交战权。

日本封建制度予以废止。贵族权利除皇族之外,止于现存之一代,今后在其任何国民或公民政治权力之中无贵族特权。预算仿效英国制度。

于是命其GHQ成员自行草拟新宪法。文件中,大部分由两位拥有法律学位的高级军官──MiloRowell与CourtneyWhitney──所草拟。关于男女平等的章节,则由BeataSirota所写。虽然编者非日本人,但也参考明治宪法、民间宪法草案,征询了日本的律师及政治领袖(如币原喜重郎和吉田茂)的意见。

1946年2月13日,新宪法草案向日本官员公开。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众公开了新宪法的纲目。同年4月10日,日本举行选举,选出将商议该宪法草案的第19届帝国议会下议院。由于选举法的改变,这是该国首个容许女性投票的全民选举。GHQ草案欲实行一院制,但在日本人的坚持下改行两院制,两院皆由选举产生。其他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在3月6日自行草拟的文件体现了2月13日所撰写的文件的理念,这些包括宪法中最显着的特征:天皇的象征式地位,人权及公民权之保障,和放弃战争。

1946年11月3日,宪法修改草案正式公布。随后,宪法草案被分发到日本各地进行讨论。人们认真地辩论了一个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政府在报纸和电台里安排了大规模的教育性节目,解释所有的要点,并解答问题。1947年5月3日,经过1000多处文字修改,《日本国宪法》正式生效施行。

基本理念日本自卫队

《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国民主权(主权在民)。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三大原则当中的尊重基本人权及国民主权,就算在各国近代的宪法也受到重视。

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许多时以三权分立代替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的背后有自由主义,国民主权的背后有民主主义.两主义的融合,也称为自由民主主义(LiberalDemocracy)。这并不是把两项主义的地位并列。自由民主主义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实现自由主义为手段,而采行民主主义;这是回应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数作为依归,大肆地蹂躏自由的苦痛历史而建立出来的考虑方法。还有,自由主义及尊重基本人权正是宪法中最重要的要素。尊重基本人权,被视为根本法理、根本规范;即使是经过修宪,这些理念也被视为不容否认的共识。

尊重基本人权

尊重基本人权是对个人拥有人权的尊重,自由主义的表现。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国家压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味。基本人权在第3章具体地列举出来。在该章所列举的,是在宪法上受保障的人权。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认许的人权(知情权、隐私权等)。

为了避免权力肆意行使而压抑个人的人权,统治机构于是设定至不使权力集中至一个机构(三权分立、地方自治);为了不使个人受到摧残,宪法就以自由主义为原则设立出来。尊重基本人权,在旧时,就是要尽可能地人类的自由思想与活动,是以这样的自由主义作为基调而成的政治理念。

作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义,就意味从依据国家权力而作出压制中得来的自由。为了把这种从国家而来的自由展示出来,许多时称立宪主义,这是在对国家权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来。在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中,排除借国家权力而来的强制,作为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来说,是市民自由的扩大;经济上来说,是维持自由政策;更进一步来说,正因为自由主义是以确保个人幸福为目的。随着个人变成集体,自由主义被把握着为决定国家应走的路向。在《日本国宪法》,国家组织的规定和国民主权的考虑相互关连,沿袭着自由主义。

在现代,由于初期实行自由经济政策产生了贫富悬殊,自由主义受到社会权(所得的再分配)而来的修正。另外,随着现代的民主主义强烈依存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国纳粹党在民主体系之下诞生,引致极大的祸害,也让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国民自由的制度,即不能被说是民主主义。故此,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变得密不可分,而成为立宪民主主义(自由民主主义)。即使在《日本国宪法》,在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时,自由也被规定成优先的。

战争的定义

根据国际法。国家发布宣战布告,战争既开始。

战力的定义

为了达到和平宪法第九条的目的,只能保持基本自行防卫的基本武器。有人提出自卫队队员不属于战斗人员,万一战争开打是无法受到国际法保障的。

图谋修宪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为了减轻自身军事压力,把日本塑造成反共的堡垒,改变了对日态度。美国国务卿杜勒斯要求日本再次武装军备,组建现代化的陆海空三军,以建立日美相互共同防御体系。日本首相吉田茂考虑到日本的经济状况,拒绝了美国的这个要求,坚持只建立能够维护国内治安的最低限度的自卫力量。吉田茂表示,“因为日本在经济上还没有复兴”,“当时为了实现经济独立,日本正处于不得不强迫国民过艰苦生活的困难时期。这时,为非生产性的军备花费巨额资金,将会严重地推迟日本的经济复兴。举例说来,这种作法就好像让瘦马负重载一样,特别是现代的军备需要花费巨额资金。因此,如果建立实际有用的军备,日本的经济就会遭到破坏。”

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签署后,按照美国的要求,日本逐渐成立了保安队和自卫队,宪法第九条和事实之间的矛盾也在加深。日本政坛一些人物开始发起改宪活动,要求宪法支持日本重新武装。同时另一面保护九条的护宪势力也在努力,表示一定要把和平宪法保护下去。

1957年2月,修宪派的代表人物岸信介出任日本首相。岸信介曾任伪“满洲国实业部”次长和东条英机内阁工商大臣。在中国其间,他生活放荡,每晚饮酒嫖妓,性情古怪,有“满洲之妖”之称。战后,他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列为甲级战犯,但由于美国认为他曾在塞班岛战役问题上与东条英机发生过争执,故未予起诉,无罪开释。出狱后,他曾在东京开设过一家公司,其成员大多是右翼人士以及被剥夺公职的政界人士。后来,他又组织过以“修改宪法,健全作为独立国家的体制”为纲领的政治团体“日本重建同盟”。

岸信介执政后,曾提出:“为了自卫,即使在现行宪法下也允许拥有核武器。”但在接下来的国会选举中,日本民众对修改和平宪法说不,岸信介未能得到所需要的三分之二多数,修改宪法的企图没有成功。

但是岸信介并没有放弃,作为改宪的前奏,修改了日美安保条约。岸信介政府的倒行逆施激起了日本国民和国际社会的强烈抗议,日本国民掀起了战后最大规模的抗议活动“安保斗争”,此时,和平宪法九条的理念已经深入日本国民。数千万的民众表达了这样的呼声:我们再也不要战争了!1960年6月岸信介被迫辞职。之后新上台的池田首相表示,不再考虑修改宪法的问题。这样,日本第一次修改宪法的活动在国民的反对声中失败了。

岸信介的修宪图谋虽未得逞,却深刻地影响了一批日本政坛人物,1982-1987年任首相的中曾根康弘就是其中的一位。中曾根曾经回忆起他在80年代初期与岸信介的一次会面。当时,岸信介对他说:“中曾根君,日本历史上仅进行过两次行政改革,一次是明治维新,另一次就是战后麦克阿瑟将军搞的改革。如果平时想搞的话,不发动政变是行不通的。事情就是这样困难,所以你要做好这种思想准备,好好干吧!”

1982年11月,中曾根康弘出任日本首相。上任伊始,他便在修宪问题上表现出不寻常的兴趣。他在向新闻界散发的《我的政治信念》一书中写道:“日本必须修改美国所给予的和平宪法,这是我一贯的信念。”

但是,由于日本国民的强烈反对,迫使中曾根不得不放弃了修宪企图。就像其在1986年10月的一次谈话中说的那样:“国民讴歌战后宪法所带来的自由,这部宪法在人们心中生了根。特别是在战后诞生的人增多的情况下,抱着怀旧的心情去修改宪法,就只会遭到反对。”

时至今日,在日本国内仍时常会听到要求修改“和平宪法”的声音。1990年8月,海湾战争爆发。日本右翼以“协助联合国维持海湾和平”为由,向国会提出派自卫队出国参加维和部队的法案。由于遭到在野党的强烈反对以及国内外舆论的压力,这一法案未能成立。但这种意图并未因法案未获通过而放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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