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连根,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河南淅川人,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郑州大学政治系政治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硕士。2014年3月任开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开封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14年10月,被河南省纪委办案人员带走,接受组织调查。
中文名周连根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籍贯河南淅川
出生日期1965年11月1日
毕业院校郑州大学
性别男
职业公务员、警察
人物履历1983.09——1987.07郑州大学政治系政治学专业学生;
1987.07——1991.12郑州大学组织部科员(其间:1987.08-1988.07商城县扶贫锻炼);
1991.12——1992.03郑州大学组织部副主任科员;
1992.03——1998.03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教育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科长;
1998.03——2001.03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教育处副处长;
2001.03——2001.11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其间:1998.09-2001.06郑州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1.11——2003.03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调研员(其间:2002.03-2002.07河南省委党校第3期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3.03——2004.07河南省公安厅组教处调研员(其间:2003.06-2003.12河南省第3期领导干部赴美国培训班学习);
2004.07——2007.09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处长;
2007.09——2012.08河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政委(副厅级);
2012.08——2014.03鹤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2014.02——开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工作分工(开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负责公安、司法、信访、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人物事件违纪被查2014年10月,被河南省纪委办案人员带走,接受组织调查。系秦玉海一手提拔起来的副厅级干部。
依法逮捕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一审宣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连根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5)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连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连根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2016年12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上诉人周连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连根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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