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小刚(原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更新时间:2024-11-18 19:47:35 阅读: 评论:0

贾小刚(原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贾小刚 (原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次浏览 | 2022.08.07 10:04:33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贾小刚原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贾小刚,男,汉族,1967年1月生,河南安阳人,研究生学历,1987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厅级)。

中文名

贾小刚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籍贯

河南安阳

性别

人物履历

1985年09月至1987年10月,河南大学法律专业学习;

1987年10月至1991年09月,河南省安阳市行政干部学校教师;

1991年09月至1994年07月,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4年07月至2000年0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正科级干部;

2000年05月至2002年0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处级干部;

2002年02月至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民事检察处处长;

200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期间: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挂职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8年12月至2019年0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

2019年02月至2019年0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

2019年03月至2020年09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厅级),一级高级检察官;

2020年09月,被免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人物事件违纪被查

2020年7月22日,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青海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20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免去:贾小刚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依法双开

2020年11月28日,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贾小刚身为长期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以权谋私、以案谋私,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以他人名义收受钱款,掩盖违法事实,规避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礼品和提供的服务;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在安置复转过程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违反廉洁纪律,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交易,承诺和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项目;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乐,享受“管家式”服务,生活腐化堕落,追求低级趣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和收受他人钱物,数额巨大,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贾小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形象和公信力,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贾小刚开除党籍处分,由青海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12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贾小刚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1年1月18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贾小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贾小刚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1年4月1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涉嫌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贾小刚先后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作安排、案件办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贾小刚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针对案件事实、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庭审结束时,被告人贾小刚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省、市、区政法系统和省直相关部门干部代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26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官方曝光

2021年4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曝光了对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案的深度调查。

青海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水明称,“有时候因为我们进他的办公室,感觉他好像不在状态,好像身上有酒味。”青海省纪委监委第一审查调查室干部何向鑫表示,“他是嗜酒如命,尤其是特别爱喝酱香酒,酱香酒里面又特别爱喝茅台酒。我们在北京他的两个住处,包括在西宁两个地方搜查时,发现的茅台酒就多达880余瓶,这足以证明贾小刚是嗜酒如命。”

参考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3-06-05 18:10: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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