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刚,男,汉族,1954年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曾任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市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长、党委书记总队长。2009年9月8日,陈洪刚因涉黑被双规。陈洪刚在担任重庆市南岸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岸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黑老大”岳村财物共计5.8万元,并对其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袒护,致使岳村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逃避打击,并不断发展壮大,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陈洪刚因涉嫌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伪造居民身份证事实,系自首,对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中文名陈洪刚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54年月日
出生地重庆市荣昌县
职业原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长
事件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总队长、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陈洪刚因涉黑被双规,这是在重庆打黑风暴中落马的又一副厅级干部。记者昨日经多方求证,证实了这一消息。消息人士称,目前初步查明,他涉嫌充当黑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2005年12月15日,陈洪刚被任命为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总队长。有重庆市民昨日登录重庆公安交通信息网,发现以前上面大量的陈洪刚讲话和动态已被删除。
事件结果2010年2月25日法院判决,陈洪刚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26万余元以及财产差额部分584万余元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
1996年8月至2005年12月,陈洪刚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在此期间,还分别兼任重庆市南岸区慈母山温泉城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重庆市南岸区清理“三金三乱”领导小组副组长。
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陈洪刚担任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陈洪刚在任职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承接工程、办理特殊车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54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326万余元。
陈洪刚在担任重庆市南岸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岸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黑老大”岳村财物共计5.8万元,并对其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袒护,致使岳村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逃避打击,并不断发展壮大,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还查明,陈洪刚对58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为了分散、隐匿自己违法、违纪资产,陈洪刚于2001年,通过他人帮忙联系伪造居民身份证,并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在两家银行开设了个人账户,并将其部分非法收入存入上述两个账户予以隐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洪刚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陈洪刚主动供述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洪刚因涉嫌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伪造居民身份证事实,系自首,对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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