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结婚;(2)本市户籍;(3)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4)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5)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在本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中文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旧称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光荣证
颁发对象发给独生子女父母
注意事项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
相关《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更名时间2002年09月01日
办理机构在职人员的女方所在单位驻地的街道办事处,农村居民及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申报资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5、子女的户籍证明;
6、子女的出生证明;
7、工作单位或村(居)证明。[1]
申报范围1、只有一个子女且自愿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已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3、夫妻未生育过子女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已死亡,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经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认定符合其他条件的。
享受下列待遇1、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2、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3、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4、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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