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审公廨清同治七年(1868年),根据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领事商订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英美租界设立了会审公廨(也称会审公堂,英文名为Mixed Court)。
中文名会审公廨
英文名Mixed Court
出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别名会审公堂
机构地址在对会审公廨的研究中,有一种观点似乎已成定论,即其是中国的审判机关。[1]清政府与英、美驻上海领事议订《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租界设会审公廨,受理租界内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为被告外的一切案件。同治八年,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成立,简称会审公廨,又名会审公堂,初设于洋泾浜(今延安东路)北首理事衙门内。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会审公廨由南京路移至北浙江路(今浙江北路)新厦。新厦建有西式会审公堂、管押所等,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
机构编制会审公廨设正会审官1人,总管公廨事务,副会审官6人,办理刑民案件,另设秘书处、华洋刑事科、华务民事科、洋务科,管卷室。陪审官则由外国领事担任。随租界不断扩张,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改名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会审公廨是上海历史上在特殊时期、特殊区域成立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根据中外双方的约定,如果案件涉及洋人或洋人雇佣的华籍仆人,由外国领事参加会审或观审;纯粹华人案件,由中国谳员独自审断。
发展废止自1843年租界在上海开辟后,外国列强凭借不平等条约中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在租界内设立了领事法庭(Consular Courts)。当时租界内的中国人违法犯罪,仍由清政府的上海地方官(上海知县和苏松太兵备道)审理,而租界内的外国人违法犯罪则可以完全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由各国驻沪领事自行审理。
中外冲突虽然名义上属于中国的司法机构,但是会审本身就反映了外国人对中国在租界内的司法主权的一种损害,中国谳员在职权的独立行使上已经受到了外国领事的越权干扰,双方必然要发生各种矛盾冲突。不仅如此,外国领事还以工部局(驻沪外国侨民设立的租界管理机构)及巡捕房为工具,擅自扩大外方陪审官的权力,无论什么案子外国领事均欲插手,甚至强行陪审并讯断纯粹华人案件,使中国谳员几乎丧失了当堂发落人犯的权力。公共租界内人犯的拘留提押,也几乎全由工部局捕房来执行,然后再转送公廨审判。很明显,外方这种侵占中方警察权和审判权的蛮横做法就是为了将租界内的华洋居民统统置于外方管制之下。
改变清宣统三年(1911年),上海光复后,会审官弃职逃匿,英、美等驻沪领团乘机侵占会审公廨。翌年,领团于廨内增设检察处,设洋检察员1人,由工部局推选经领事团委任,负责分配案件、指定审理日期、收发文件、保释、会计、保存案卷、民事羁押与女监管理等所有行政事务。廨内大权均由检察员掌握。检察员下设交保、收支、洋务案、华务案、写字间等处,各以洋员为主任,华人为辅佐,直接受检察员指挥。并附设华捕10人,办理拘传各类传达及民事判决的执行事项。
废止民国14年(1925年),五卅惨案发生后 ,各界群众强烈要求收回会审公廨,几经交涉。于民国16年1月1日,废止会审公廨。此后废止的会审公廨的地址被设上了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兼上诉院,来代替会审公廨讼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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