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的药物)

更新时间:2024-11-20 22:40:37 阅读: 评论:0

安乐死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的药物)

安乐死药 (为结束患者的痛苦的药物) 次浏览 | 2022.11.13 14:12:29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安乐死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的药物

安乐死药是氰化钠、氰化钾等我国严格管控的剧毒化学品,人只要服用0.1克就足以致死。安乐死是70年代以来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中文名

安乐死药

成分

氰化钠、氰化钾

类别

药物

市民反应

市民赵先生说:“一些一时想不开或暂时失意的人,如果通过他们购买这些药物,后果会怎样?这些人不是谋财害命吗?”

律师说法

私自卖“安乐死药”违法

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来瑞磊认为,自2002年3月15日起,我国就制定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其中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私自倒卖危险化学品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等恶性事件发生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私自倒卖危险化学品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等恶性事件发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瑞磊律师推断,在网上售卖此类剧毒药品的卖家可能是职业诈骗者,他们利用求购的心理“钓鱼骗钱”。先用见面交易让人放松警惕,再步步为营以神秘语气诱导购买者先汇钱,等购买者发现后为时已晚。

药物解析药效作用

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美国密歇根州的克沃基思医生就是这样,在近几年内帮助15个病人“结束生命摆脱痛苦”,因此被美国人称为“死亡大夫”。

安乐死的目的,对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为了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病人尊严死去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只是在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或完全丧失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

药物影响

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死,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束其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乐死,如有严重畸形的婴儿、脑死亡(整个脑机能出现不可逆转地停止,&127;没有反应、感受、运动和反射等)病人,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愿望,由别人提出安乐死的建议。

安乐死是道德还是不道德呢?国外不少医学家、伦理学家十分赞成自愿的安乐死,认为是病人对痛苦的一种解脱,只要符合病人的利益,安乐死是允许的。有些学者则不赞成,他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有权活着,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的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种种看法形成了三种派别,一种是支持安乐死派,另一种是反对安乐死派,还有一种是区别对待安乐死派。

安乐死不仅是一个学术讨论的问题,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作保证,医院是难以付诸实施的。有的国家,如荷兰,安乐死已被法律认可,给予法律上的保证和监督,既推行了安乐死,也防止借故杀人。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推行安乐死还有一个艰难的过程。

相关史载

安乐死早在史前时代就已有实践,一些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用原始的办法加速他们的死亡。古希腊罗马时期,允许病人自我结束生命,并可请旁人助死。中世纪由于基督教盛行,禁止人为结束生命。到了17世纪社会对安乐死的态度有了改变,人们开始将安乐死视为医学领域中让病人死亡或加速死亡的一项技术。弗兰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无痛苦致死术”。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一般认为是从19世纪开始的,当时已将安乐死看作一种减轻患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

20世纪20~30年代,安乐死在欧美各国日渐流行。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1938年美国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学会”,1944年澳大利亚和南非也成立了类似的组织。二次大战时期,由于德国纳粹供暖和所谓“安乐死计划”(Euthanasia Program)杀害了数百万无辜的人,致使安乐死一词招人反感,英美等地的相关活动稍以平息。

20世纪60~70年代开始,由于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传统的生命价值观念受到很大冲击,安乐死又重新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各国就安乐死总是进行的民意测验结果表明,对安乐死持赞同态度的百分比不断呈上升趋势。如美国60~70年代民意测验的结果是:①医生61~97%支持消极安乐死,10~18%主张积极安乐死。担其中较多数的妇产科医生、外科医生和儿科医生强烈反对安乐死。②社会人士53%的人赞成积极安乐死,36%的人表示反对。1998年纽约一医药研究所主持的一项有关安乐死的调查结果表明,在美国总体上来说,有6.4%的医生承认他们曾经答应过至少1名病人的要求,让他自杀或替他注射致命药剂。调查结果还暗示,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将有更多医生乐意协助绝症病人速死。

荷兰于1973年,日本、德国于1976年相继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团体。荷兰有近90%的民众对安乐死持支持态度,安乐死协会目前已拥有24万多名会员,有10万公民立下遗嘱,要求医生在他们病入膏肓之际,不要采用延长生命的医疗手段。1976年第一次自愿安乐死国际会议(Ist Intemational Conference of Voluntary Euthanasia Societies)在东京举行。美、英、日、荷兰等国家签署了《东京宣言》,要求尊重“生的意志”和“尊严的死”的权利。1980年“死亡自主权主张团体之世界联盟”(World Federation of Right-to-die Societies)宣告成立。1987年第39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声明则表示,不论基于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请求,实施主动安乐死都产不道德的,但不反对被动安乐死,让病人自然死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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