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伦,官名。藏语音译,亦作“噶布伦”、“噶卜伦”。清规定:员四人,三品,为主持“噶厦”之官,总办西藏行政事务,受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管辖。民国与解放初期继续存在。解放初期,地方政府又增设助理噶伦、代理噶伦。1959年废。
外文名gá lún
别名噶布伦,噶卜伦
国籍中国
名称噶伦
设立朝代清朝
主管工作西藏行政事务
上级官职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
品级员四人,三品
简介四位噶伦(1957年,左起:阿沛•阿旺晋美、先喀•居美多吉、柳霞•土登塔巴、桑颇•才旺仁增)1644年,清王朝取代了明王朝,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治理。
清朝皇帝于1653年、1713年分别册封五世达赖喇嘛和五世班禅喇嘛,自此正式确定了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以及他们在西藏的政治和宗教地位。达赖喇嘛在拉萨统治前藏,班禅额尔德尼在日喀则统治后藏。1719年,清政府派军队进入西藏,驱逐盘踞拉萨三年之久的准噶尔部,着手改订西藏的行政体制。清朝皇帝封西康地区的一个青年活佛为七世达赖喇嘛,护送入藏;任命四名有功有名望的藏官为“噶伦”,管理西藏政务。
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中央政府决定对西藏地方事务管理体制进行重大调整,废止原先的郡王制,改为实行噶伦制。清中央规定:噶伦为三品官(清朝官员品级),共设四员,三俗一僧。驻藏大臣总办全藏事务,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行,噶伦及其下官员,无论大小事务均须禀驻藏大臣。噶伦的办公场所,藏语中成为“噶厦”,后来“噶厦”成为西藏地方政府的代称。以噶伦制为标志的原西藏地方事务管理体制,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因西藏地方反动上层发动旨在图谋分裂中国的武装叛乱,被中央人民政府于1959年解散。
历史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清军将准噶尔蒙古兵逐出西藏,并护送达赖喇嘛转世灵童格桑嘉措进入拉萨。同时废除第巴官职,置噶伦三员,共同辅佐达赖喇嘛掌政。
雍正元年(1723年),噶伦员额改为五人。
雍正三年(1725年),封噶伦康济鼐为贝子,命其总理藏内事务,由噶伦阿尔布巴等协理。
雍正五年(1727年),康济鼐为阿尔布巴、隆布鼐一党所杀。另一噶伦颇罗鼐平定了阿尔布巴之乱,被乾隆皇帝封为札萨克郡王,主持藏政。但颇罗鼐死后,其子珠尔默特那木札勒心怀异志,被驻藏大臣傅清、拉布敦斩杀,其党羽遂后发动叛乱。
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军入藏平定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之乱,并正式设立噶厦衙门,定噶伦员额为四人,三俗一僧,正三品。噶厦始置时的四噶伦为辅国公班第达、札萨克台吉策棱旺札勒、色裕特塞布腾、喇嘛尼玛嘉木灿。此后,西藏大部分地方的日常行政事务,由噶伦拟定后呈送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批准施行。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大将军福康安领兵平定廓尔喀入侵。为整治西藏吏制,乾隆皇帝下谕颁行福康安所奏《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定噶伦年俸为白银一百两、大缎四匹,并拨给公田。如遇出缺,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于噶厦四品官(即戴琫、仔琫、商卓特巴)中拣选,并奏请朝廷补放。噶伦权位颇重,号称“四相”。
民国以后,昌都总管由噶伦中的一位兼任。
1923年,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矛盾激化,班禅出走内地,日喀则附近原属班禅额尔德尼的几个宗也归噶厦管理。
1951年,噶伦阿沛·阿旺晋美代表噶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签订《十七条协议》,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
1959年达赖喇嘛流亡印度后,噶厦官制被废除。达赖喇嘛在印度达兰萨拉的流亡噶厦中仍设噶伦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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