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

更新时间:2024-11-20 16:41:04 阅读: 评论:0

普通住宅(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

普通住宅 (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 次浏览 | 2022.09.10 09:14:15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普通住宅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通常建筑装修标准是否为高标准的定义比较模糊,但可以知道的是普通住宅不等同于普通住房,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楼,而普通住房指单套住房。

中文名

普通住宅

特点

未采用标准高的建筑装修

建筑面积

140平方米以下

法律文件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相关概念

普通住房

特点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术语对高级住宅的解释: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并根据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张锡虎教授级高工对该规范中条文的分析:由于条文中的用语是“和”而非“或”,因此高级住宅应该是同时具备“建筑装饰标准高”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由此可见普通住宅的特点是未采用标准高的建筑装修和无空气调节系统。

标准普通住宅
  •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 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含)平方米以下(北京市是140平米以下);
  • 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
  • 首次上市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宅。
  • 相关文件

    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抓紧制定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据《通知》规定的条件,从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出发,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当地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今年5月31日前公布执行,确保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调整等措施得到落实。具体标准制定中,要根据本地实际,从严掌握,不得突破《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抓紧研究制定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办法,为标准的执行提供可靠依据。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公布之前,要严格按规定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不按规定备案、擅自突破《通知》规定条件的,建设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予以通报。5月31日前没有对外公布具体标准的地区,即按《通知》规定的三项条件执行,不再上浮。[1]

    参考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3-06-05 04:1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92/202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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