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协定(Schengen Agreement),1985年6月14日,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签署了《关于逐步取消共同边界检查》协定(又称《申根协定》),其宗旨意在取消各成员国之间边境,自由通行,无限期居住,现共有成员国26个。
中文名《申根协定》
外文名《Schengen Agreement》
其他名称《关于逐步取消共同边界检查》
时间1985年6月14日
成员国数量26
生效时间1995年3月26日
主要作用取消成员国之间边境,自由通行
主要内容1、在协定签字国之间不再对公民进行边境检查;
2、外国人一旦获准进入“申根领土”内,即可在协定签字国领土上自由通行;
3、设立警察合作与司法互助的制度,建立申根电脑系统,建立有关各类非法活动分子情况的共用档案库。此后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申根协定》,但奥,意两国在1997年加入时仅部分执行协定内容。
协定记事1995年3月26日,德、法、西、葡、荷、比、卢7国正式实施《申根协定》,相互取消了对人员和商品过境的检查。
1996年10月22日,《申根协定》执行委员会在卢森堡举行会
议,10个协定签字国的有关部长讨论了北欧5国申请参加《申根协定》的问题。申请参加《申根协定》的丹麦、瑞典、芬兰、挪威和冰岛五国的有关部长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了会议。会议首先讨论了挪威和冰岛两个非欧盟成员国要求参加《申根协定》问题。鉴于这两个国家的特殊情况,会议就其参加《申根协定》问题达成一项政治协定。此外,会议还草拟了丹麦、瑞典和芬兰加入《申根协定》的议定书和协定。
1996年12月19日,《申根协定》部长级会议在卢森堡举行,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和冰岛五国在会上正式签署了加入《申根协定》的协议。芬兰和丹麦作为欧盟成员国,在协议签署后即成为《申根协定》的正式成员,不是欧盟成员国的挪威和冰岛将按照一项特殊协议作为“联系成员国”加入《申根协定》。至此,欧盟国家中只剩英国和爱尔兰身居该协定之外。
从1998年4月1日凌晨起,意大利与奥地利之间以及意大利同法国、奥地利同德国之间的边界已全面开放,标志着奥意两国已经开始全面实施《申根协定》,参加协定的各国间自此终于实现了全面的边界开放。
1998年4月16日,瑞典议会通过关于瑞典加入《申根协定》的议案,瑞典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2001年3月1日,《申根协定》在瑞典生效。
至1998年4月,欧盟15国也分别签署了《申根协定》,但协定只在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9国生效。
1999年4月26日,挪威议会批准了政府于1998年就加入申根协定与欧盟达成的协议。此举意味着挪威与欧盟国家之间将相互开放边界,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在北欧五国中,挪威和冰岛不是欧盟成员,它们是申根协定的联系国。
2001年3月25日零时,《申根协定》开始在北欧五国(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和冰岛)生效。北欧五国公民从此可以在该协定签字国范围内通行而不必受边境海关的检查。
2005年6月5日,在全民公决中,瑞士民众以54.6%的简单多数批准瑞士加入《申根协定》。此后再经过两年准备期,瑞士将正式成为申根国家。届时,《申根协定》的成员国将达到16个。
2007年12月21日起,《申根协定》参与国的范围将由15国扩大到24国,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和马耳他9个2004年才加入欧盟的国家也将成为申根大家庭中的成员。《申根协定》的“边界”将再一次得到拓展。
2008年12月12日,瑞士正式加入申根区。至此,《申根协定》参与国的范围扩大到25国。
2011年12月19日,列支敦士登正式加入申根区,成为第26个申根成员国。
协定签证1,申根协议国家应在人员流动万面,尤具是在签证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规定;
2,申根协议国家决定颁发在申根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
3,允许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签证,其前提条件是逗留的天数总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内不能超过3个月;
4,在申根签证使用前,各个国家的国别签证应该得到承认;
5,根据申根协议的规定,持有任何一个申根协议成员国有效居留许可证的旅行者,3个月内无需签证可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在申根区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国家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和护照,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前往该申根国家。超过90天的逗留,申请者应根据有关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请国别签证;
6,统一的申根签证应由协议国家的外交和领事部门颁发;
7,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或者是该签证持有者进入的第一个申根国家;
8,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长于签证的有效期,该旅行证件必须保证申根国家以外的外国人能够顺利回到自己的国家或进入申根区域外的国家;
9,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权进入该国,或被拒绝入境,他国颁发的申根签证在另一申根国家使用时将得到限制,但该国必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协议国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定首先在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七国生效,七国开始实行申根签证;1997年底,意大利、希腊、奥地利三国相继实施申根签证;自2001年3月25起,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五国开始颁发申根签证。
11,申根签证成员国至今已发展为26国,即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希腊、奥地利、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瑞士以及列支敦士登。
种类1.申根签证分为入境和过境两类。
1)入境签证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两种。签证持有者分别可一次连续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计不超过3个月。如需长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员国申请只在该使用的国别签证;
2)过境签证指过境前往协定国以外国家的签证.一般有一次、两次两种、特殊情况下可颁发多次过境签。每次过境时间一般为3天,最长为5天;
2.申根签证的申请颁发有以下几种:
1)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即“国别签证”。“国别签证”只能入、出签发国有效,不能从别的申根国家过境而进入签发国,否则应申办“申根签证”。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2)过境一成员国或几个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3)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无法确定主访国时,申请往访的第一个国家的签证;
4)前往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国的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所属国家申办签证;
5)途经或访问多个申根国家需填写行程,即所访国家及路线详情和停留时间表,提供往访国家的邀请信;申请哪个国家的签证,就使用那个国家的签证申请表,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国家有时也发本国签证,这种签证只能前往该国,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国家;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6)超过90天的长期签证仍由所在国自行审发,已持有一成员国长期居留证者,凭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件无需办理签证,可自由进入任何成员国,其停留期不得超过3个月;
7)只办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签证”,只能在有效期内在申根国家区域内旅行,不能中途转机去非申根国家后又返回申根国家;
8)“申根协定”对常驻外交、公务人员未作明确规定,由各国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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