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业提出来的,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是当今许多企业在面临市场激烈竞争时,使自身重现活力而采取的用于管理员工流出的一种很流行的方法。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大多有技术、有经验,年龄在50岁左右甚至更年轻,正是发挥余力的黄金时期,这些人较早地退出生产领域,是极大的 人力资源浪费,甚至是 人才流失。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
中文名提前退休
原因职工方面的原因
影响加剧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
文号国发[1978]104号
主要原因通过调查了解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职工方面的原因。职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与其在效益不佳的企业被拖欠工资,还不如投靠社会保险这棵大树旱涝保收。如果自己再有一技之长,退休后有了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再被其他企业所聘用。
2、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所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负担沉重,千方百计地钻提前退休的空子。为职工办理了提前退休后,既减少了工资开支,又减少了保险福利费用,减员就成为他们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3、地方政府的助长行为。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稳定的局部利益考虑,遇到过不了的坎时,就会纷纷给劳动保障部门施压,甚至以“摘帽子”相威胁,迫使批退,再加上现行政策缺乏有效的对地方政府责任的约束,必然助长了提前退休。
4、现行政策不够完善。尽管国家对此三令五申,劳动保障部也多次对各部门“提前退休工种”进行了清理调整,但迄今为止尚未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相关具体政策或规定,而现行的政策都不够严密,操作性都不强,致使劳动保障部门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负面影响违规提前退休不利于企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不利于促进就业,也会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带来长期严重的负面影响。
1、加剧了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一方面提前退休使大批劳动者退出 生产领域,直接减少了在职职工人数,减少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基数的职工工资总额,不仅影响了扩面范围,而且直接缩小了社会保险的收入规模;另一方面大批劳动者提前退休,对 养老金的需求直线上升,直接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扩大,使我国起步晚、积累少的 养老保险基金更加捉襟见肘,这也是近年来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2、对就业再就业造成巨大冲击。提前退休人员大多有技术、有经验,年龄在50岁左右甚至更年轻,正是发挥余力的黄金时期,这些人较早地退出生产领域,是极大的 人力资源浪费,甚至是 人才流失。加之一些提前退休人员进入新的工作岗位后, 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企业缴费部分,有使用成本低廉之优势,使得这部分人员在就业竞争中占据有利条件,易于实现二次就业,这就必然会加剧正常就业年龄段求职者的就业难度,使各地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起来。
3、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丰富经验和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提前退休,不仅减少了 社会财富的来源,而且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是因为提前退休虽减轻了部分单位的负担,但就整个社会来说,造成了劳动力成本的转移,社会总体消费资金并未减少甚至增加,加大了对社会再生产的需求,增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再加上职工提前退休多为企业面临困境、效益下滑时期,这一时期也是企业最需要帮助和支持的时期,职工非但不出策出力相助,而是采取提前退休之策,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对单位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且会对企业经济长远发展严重不利,影响至深。
4、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职工提前退休,除了直接增加社会负担外,势必缩短其缴费年限,减少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度,其享受待遇水平必然低于正常退休人员,不仅会直接影响提前退休者的生活保障水平,而且是人为地造成社会不公平。另外,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实现二次就业也会造成不同 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凡此种种都为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
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2]
病退须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1~4)级执行。
补贴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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