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筑师是建筑行业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群体的综合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咨询等建筑业务。
中文名一级建筑师
外文名Certified architect
应用领域建筑
隶 属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
类 别注册建筑师级别
考试时间5月12日-5月15日
分类级别注册建筑师级别分一级建筑师和二级建筑师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9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8年。北京地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实施。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八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有效期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报考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二、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全部科目考试合格领取资格证书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还须提供《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有关要求,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1、报名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五年制建筑学学士学位或五年制建筑学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五年制建筑学本科毕业需5年;五年制建筑学学士需3年;建筑学硕士及以上需2年。
(3)职业实践要求:满足《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使用说明见附件3。
2、报名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建筑学专科毕业需3年;建筑学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学历需2年。
考试科目二级建筑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大纲及部分按调整后的要求掌握,具体是:
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建筑设计(知识)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及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方案设计(作图);建筑技术设计(作图);场地设计(作图)。
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建筑设计(作图);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建筑结构与设备;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考试时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2012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根据往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时间预计,2013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将于5月12-15日举行。
考试科目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2、建筑设计(知识);
3、建筑结构;
4、建筑物理与设备;
5、建筑材料与构造;
6、建筑经济、施工及设计业务管理;
7、建筑方案设计(作图);
8、建筑技术设计(作图);
9、场地设计(作图)。
成绩管理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文件要求,考试成绩的管理办法如下:(一)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合格标准2012年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如下: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 | 90 | 54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建筑设计(知识题) | 140 | 84 |
建筑结构 | 120 | 72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00 | 60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00 | 60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85 | 51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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