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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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政府机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政府机关) 次浏览 | 2022.08.28 10:52:37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政府机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管辖北京市东部东城、西城、丰台、大兴、房山等5个区县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

目前分三个区域办公,第一审判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劳动争议案件办公室、民事审判第四庭等单位在此办公。第二审判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村10号,执行局、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五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国家赔偿办公室等单位在此办公。

第三审判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龙潭街道办事处院内,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六庭、申诉审查庭等单位在此办公。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数的98.9%,其中博士17人,硕士285人,占总人数的57.6%。

中文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成立时间

区位

北京市丰台区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政编码

100078

联系电话

010-67653221 010-87553074

院长姓名

鲁桂华

​概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依法审判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管辖北京市东城、崇文、朝阳、丰台、通州、密云、怀柔、顺义、平谷等东部9个区县法院的上诉案件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同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大要案审理工作。

简介

设有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第五庭、第六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庭、执行办公室,并设立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法警支队和后勤服务中心,分别负责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法学理论培训、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问题研究及文秘、警务保障等事务。现有干警419名,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9人,硕士学位的92人,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到96%。法庭位置分布图(1张)

审判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王志军、王怀勤、王范武、白山云、田玉玺、朱江、吉罗洪、齐丽华、许靖、肖龙、孟祥、张小平、杨小勇、苏丽英、杨霭、唐柏树、郭鹏、靳起。

二中院第一审判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东部小区,面临方庄路,北接安乐林路,地处二、三环之间,整幢建筑庄严凝重,约3万余平方米,共设有大、中、小法庭35个。大法庭可容纳近400人旁听公开审判。审判办公楼内外环境体现了审判特征与法律文化的高度结合,司法文化氛围浓郁,形成了二中院的鲜明特色。第二审判区位于朝阳区小红门乡,共设有11个法庭,执行局、民一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等单位在此办公。

二中院所辖区域地处奥运中心区、国际商务中心区、新城区等重要发展区域,建院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审结各类案件数万件。先后依法审结了在北京及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坚持政治建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首都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把依法保障首都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维护首都稳定作为首要职责,把促进首都和谐作为工作目标,较好完成了各项审判执行任务,以依法履行职责的实际行动展现了广大干警值得信赖、堪当重任的良好形象,先后获得“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法院先进集体”、“首都先进法院”等荣誉称号,荣立集体二等功。

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北京二中院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的工作目标,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以加强审判管理为主线,切实提高审判质效、强化队伍建设,努力建设成为与首都各项事业同步发展、审判职能突出、司法保障有力的中级法院。

法院建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区域既囊括承担国家政治文化中心、金融管理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首都功能核心区,也处于集中了大部分市级商业中心的城市化水平最高的地区和城南行动计划主战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院以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始终坚持“争一流、创首善”的标准,将依法保障首都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将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将促进首善之区和谐建设作为第一目标,将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作为第一标准,立足审判职能,公正司法办案,提升审判质效,强化案结事了,坚持创先争优,深化制度落实,加强司法为民,先后依法审理了多名省部级高官犯罪;稳妥处理了百余件涉众型经济犯罪;高效处理了涉及民生及社会关注的案件,实现了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的同步提升,实现了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融合提升,实现了队伍建设、审判管理、服务保障的均衡提升。

所获荣誉

先后获得“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全国法院文化活动基地”、“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法院先进集体”、“首都先进法院”、“北京市模范法院”、“北京市优秀法院”等荣誉称号,荣立集体二等功。先后涌现出“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法官”、“首都政法优秀人才奖”周瑞生,“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标兵”、“全国法院办案标兵”、“首都劳动奖章”白松,北京市“五四青年奖章”、“首都政法先锋”、“首都模范法官”邱波等先进典型。

审判机构及主要职责立案庭

对该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包括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该院一审生效裁判的执行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国家赔偿等案件);对一般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进行调卷、审查(包括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复查驳回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应由本院受理的赔偿申诉案件);接待、处理各类来信来访(法官违法违纪的除外);依法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相关法律手续;

办理指定管辖案件;办理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对该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预约、安排院、庭长接待,并负责院、庭长接待周报工作;负责来院进行开庭、诉讼、审判等活动的当事人的传达工作;办理公民申请旁听案件事宜;办理各类公开审判案件的公告编制、公示;负责使用法庭、谈话室的预约、登记、安排工作;开展相关的业务工作调研活动。

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判相关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审理相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开展相关的审判工作调研活动。

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判相关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审理相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开展相关的审判工作调研活动。

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该院受理的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房地产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财产权及人身权纠纷以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开展相关的审判工作调研活动。

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该院受理的房地产及其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财产赔偿纠纷、医疗赔偿纠纷、合伙纠纷、人身权侵害等第二审民事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开展相关的审判工作调研活动。

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该院受理的第一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审证券、期货、票据、信用证、股东权益等纠纷案件;审理该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审理相关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审查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开展相关的审判工作调研活动。

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判该院受理的第二审经济纠纷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开展相关的审判工作调研活动。

民事审判第五庭

依法审判该院受理的第一、二审着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和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展相关的审判工作调研活动。

民事审判第六庭

依法审判该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第二审民事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开展相关的审判工作调研活动。

行政审判庭(赔偿办公室)

依法审判该院受理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监督、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相关的审判工作调研活动。

赔偿办公室:依法办理应由该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承担赔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事项。

审判监督庭

负责对立案庭移送的各类拟再审案件进行审查;负责院领导直接交办的重大案件的复查;负责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包括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该院院长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符合条件由该院决定再审的案件,该院决定提审的再审案件);负责审查、确认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逾期不予确认的申诉案件;开展相关的审判工作调研活动。

执行庭

执行该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办理当事人因不服本辖区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提出的复议案件;办理高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协助外地中级法院在本辖区执行;审查、处理上级机关和该院立案庭转送、移送的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该院执行案件提出的异议和建议案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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