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瑶(贵州省第十届政协主席)

更新时间:2024-11-18 11:33:25 阅读: 评论:0

黄瑶(贵州省第十届政协主席)

黄瑶 (贵州省第十届政协主席) 次浏览 | 2023.05.08 14:34:55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黄瑶贵州省第十届政协主席

男,布依族,1948年4月生,贵州开阳人,1967年10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贵州省政协主席。2009年10月24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黄瑶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2009年11月5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2010年12月9日,黄瑶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文名

黄瑶

国籍

中国

民族

布依族

籍贯

贵州开阳人

毕业院校

贵阳师范学院历史系历史专业学习

性别

出生年月

1948年4月

职业

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党组书记、贵州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补选黄瑶为政协第九届贵州省委员会主席、贵州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当选为省政协主席

政党

中国共产党

简介

黄瑶,男,1948年4月生,布依族,贵州开阳人。1983年步入政坛后,黄瑶就踏上了一路高升的仕途。自贵州省安顺地区的开阳县委组织部职员做起,其历任黔西南州州长、州委书记、贵州省委常委、宣传部长、省委副书记。2007年1月起任贵州省政协主席。黄曾经是十四、十五、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

在1992年6月,黄瑶刚升任为黔西南州委书记之职4个月后,便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

履历

1963年9月——1967年10月,贵阳师范学校学习;

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7年参加工作,贵阳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 

1967年10月至1978年4月任贵州省开阳县高峰小学教师、教导主任、副校长、校长,城关区教育办公室会计(其间:1974年至1976年任城关区农村工作队副队长)。

1978年4月至1983年5月在贵阳师范学院历史系读书,并任教。

1983年5月至1985年8月任中共贵州省开阳县委组织部工作员、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1985年8月至1988年9月任贵州省安顺地区行署副专员。

1988年9月至1990年5月任中共贵州省安顺地委副书记。

1990年5月至1992年6月任中共贵州省黔西南州委副书记,副州长。

1992年6月至1993年2月任中共贵州省黔西南州委副书记、州长。

1993年2月至1993年10月任中共黔西南州委书记、州长,兴义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1993年10月至1993年11月任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部长。 

1993年11月起任第七届中共贵州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94年12月在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二届代表大会上当选为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

1995年起兼任中共贵州省黔西南州委书记。

1996年12月起任贵州省委常委、黔西南州委书记,兴义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省社科联主席。

1997年1月至1999年6月任中共贵州省黔西南州委书记。

1998年8月当选第八届中共贵州省委常委,后任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

2002年4月当选为第九届中共贵州省委常委、副书记。

2007年1月任贵州省政协主席。

2008年1月23日,在政协贵州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当选为省政协主席。

中共第十四、第十五届、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

违纪事件

2009年10月24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09年11月5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因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行政处分

政协贵州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11日下午召开第九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贵州省委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黄瑶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决定免去其贵州省政协主席职务,并撤销其委员资格。

此前,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黄瑶因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正在按程序办理。

一审判死缓

2010年12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瑶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9年春节,黄瑶担任中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常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调整土地规划、职务升迁、案件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4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黄瑶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参考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3-06-04 22:01: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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