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概念责任、权力、利益的简称。责就是应当担负的责任,是职务上所对应的应承担的义务,是分内应做的事情。权就是权力,是个人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是国家行政体制与行业业务运行中所赋予特定人(单位)的支配力量。利就是利益,也就是得到的好处,利益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
中文名责权利
外文名Responsibility、power、interest
全称责任、权力、利益
关系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原则责权利要对等
关系责权利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般都说责权利要对等,才能调动积极性。也就是说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就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应该取得相对称的利益。
要求现实生活中,一般贯彻“责权利相结合”、“责权利对等”或“责权利一致”原则和遵循“责权利统一”机制,
要求做到:
责权利三位一体,即责任、权力、利益均统一于责任承担者一体,责任者既是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权力的拥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
责权利互相挂钩,使成员能够有责有权有利,克服有责无权或有责无利的责权利脱节状况。
责权利明晰化,使成员知道具体的责任内容、权力范围和利益大小。
如果责权利失去平衡或者失去监督的话,那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影响一定很恶劣。
原则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即权力和责任相匹配、收益与业绩相联系,指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企业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经营者、管理者、员工、部门)的责任,赋予该主体完成其责任所必需的权限,并根据该主体的责任完成情况分配收益。责任产生压力,使管理者和员工产生责任感;权利使管理者有办法来完成责任,并产生一种光荣感和责任心;利益产生动力,能把管理者与员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责权利相结合原则要求:企业应对不同的责任主体规定作业任务、职责权限、操作程序和处理手续,制定相应的、科学严格的考核标准,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励和惩罚,以实现约束和激励相统一,促使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
相关研究既有关于学习主体的理解,主要是从主客体的关系层面来探讨学习主体应当具备的功能特性和素质结构。但课堂教学中的学生并非抽象和孤立的个体存在,而是一种与他人共处和共事的关系性存在,因此,理解学习主体还应将其置于人与人的关系情境中来考察。责权利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反映,能够为我们理解学习主体提供新的视角。学生是责权利相统一的主体,学习的责、权、利是三位一体的,它们联动作用于学生学习,且有一定的边界和限度。认识到学习责权利及其相统一的特性,才能真正落实和实现学生的学习主体身份,也有助于学习主体性的彰显和学习主体身心素质的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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