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钟(原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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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钟(原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副书记)

王洪钟 (原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副书记) 次浏览 | 2022.08.10 17:44:40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王洪钟原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副书记

王洪钟,男,汉族,1965年2月生,北京房山人,1983年4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共青团北京市房山区委副书记、书记,中共房山区委常委、团区委书记、良乡地区工委书记,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副区长兼良乡工业区管委会主任,中共北京市密云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中共北京市密云县委书记,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中文名

王洪钟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毕业院校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

代表作品

《百花山下的传说》等

性别

出生年月

1965年2月

出生地

北京房山

人物履历

1972.07——1977.08,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北直河小学读书;

1977.09——1980.07,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下石堡中学读书;

1980.09——1982.07,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中学(高中)读书毕业;

1983.04——1985.07,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团委书记;

1985.07——1987.08,北京大学哲学系干部专修班脱产学习毕业;

1987.08——1991.09,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组织委员、团委书记;

1991.09——1991.12,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宣传处干事;

1991.12——1992.03,北京市房山区团委副书记(1991.01—1992.01参加中国科协中国农林技术函授大学一年制林果专业学习结业);

1992.03——1994.02,北京市房山区团委书记、党组书记;

1994.02——1995.07,北京市房山区委常委、区团委书记、党组书记;

1995.07——1998.12,北京市房山区委常委、良乡地区工委书记、良乡卫星城管理委员会主任(1993.03—1996.01北京市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三年制大学本科在职学习毕业,1993.10—1993.11中央团校第六期岗训班学习毕业,1994.03参加中央团校举办的第78期岗训班结业,1994.05参加北京市青年干部培训班结业,1995.09—1998.07北京市委党校国民经济管理专业三年制研究生班学习毕业);

1998.12——2000.07,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副区长、良乡卫星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良乡地区工委书记、房山旅游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良乡工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0.07——2001.01,北京市密云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1.01——2002.07,北京市密云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2.07——2003.11,北京市密云县委书记;

2003.11——2009.0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9.02——2010.0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0.03——2010.08,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10.08——2015.04,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副书记、区长。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著作

著有《百花山下的传说》等。

社会兼职

1999.03被聘为北京理工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兼职副教授。

2001.05被聘为北京理工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兼职教授。

人物荣誉

1993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团干部;

1993年5月当选为共青团十三大代表;

1993年被评为首都绿化积极分子先进个人;

1993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团干部标兵;

1993年当选为北京青年研究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1994年5月当选为北京市青联委员;

1994年当选为中国青年实业发展促进会会员;

1994年12月出席全国跨世纪青年人才群英会,被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授予金质奖章1枚,受到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

1996年—1998年被评为北京市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乡镇党委书记;

1996年—1998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乡镇党委书记;

1994年当选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第三届会员;

1999年入选中国青年杰出人物名录;

2001年被评为北京市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

人物事件违纪被查

2014年8月27日,据北京纪检监察网消息,门头沟区区长王洪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双开处分

2015年4月16日,据中纪委消息,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原副书记、区长王洪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经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央纪委审核、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洪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贪腐获刑

2015年12月,王洪钟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据指控,王洪钟于200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密云县人民政府县长、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区长、区长等职务便利,分别为李某等8人任职公司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多次索取或者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房产、手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16万余元。

此外,王洪钟还在担任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于2010年至2012年违反规定拆除门头沟区体育场,致使国有财产损失2086万余元。2014年11月26日,王洪钟被查获,受贿赃款已被全部追缴。

参考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3-06-04 11:19: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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