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铁新(原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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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铁新(原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陈铁新 (原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次浏览 | 2022.06.28 11:07:13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陈铁新原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陈铁新,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3月入党,1988年6月获工程师职称,1995年6月获高级经济师职称,1995年12月毕业于吉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2016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9个月。

中文名

陈铁新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55年4月日

毕业院校

吉林大学

性别

人物履历

1962.09——1969.08,大连市国营五二三厂子弟小学、中学学生;

1969.08——1972.12,辽阳市灯塔县邵二台乡中学学生;

1972.12——1975.08,辽宁省灯塔县邵二台子乡黑山村知青、大队革委会副主任;

1975.08——1978.03,辽阳化纤公司热电厂汽机车间团支部书记;

1978.03——1982.01,沈阳机电学院机械系铸造专业学习;

1982.01——1982.05,辽宁省委党校第一期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

1982.05——1983.05,沈阳铸锅厂副厂长;

1983.05——1987.07,共青团沈阳市委副书记(其间:1984.08—1985.08,借调省委组织部工作);

1987.07——1991.03,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副总经理;

1991.03——1992.0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沈阳分会副会长(主持工作);

1992.06——1996.03,沈阳市政府驻欧洲代表处总代表、比利时沈华贸易公司总经理(1991.09—1995.12,在吉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6.03——1997.05,沈阳市旅游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

1997.05——2000.01,沈阳市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市政协常委;

2000.01——2002.03,辽宁省旅游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2002.03——2004.03,辽宁省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其间:2003.03—2004.02,参加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班学习);

2004.03——2005.01,丹东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05.01——2008.02,丹东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8.02——2013.01,朝阳市委书记;

2013.01——2014.07,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违纪被查

2014年7月24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辽宁省政协副主席陈铁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7月30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辽宁省政协副主席陈铁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依法双开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纪委对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陈铁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礼品;与他人通奸。[1]

陈铁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铁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5年11月11日,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11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铁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陈铁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铁新利用其担任中共辽宁省朝阳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6年2月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受贿一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铁新利用其担任中共朝阳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1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陈铁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铁新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受贿案,对被告人陈铁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陈铁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铁新利用其担任中共朝阳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5.0143万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铁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陈铁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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