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与中共河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现有在编干部128人,内设23个处室。
中文名河北省教育厅
干部128人
处室23个
简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仍与河北省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职责调整河北省教育厅(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边远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组织实施国家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高职高专学校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中央与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2]
主要职责(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编写、审定基础教育阶段的地方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拟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的地方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拟订高等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宣传统战和维护稳定以及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高等学校校级干部的考察、任免等事宜,指导和监督省属高等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和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省属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参与拟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院校开展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及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拟订出国留学、来冀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政策,规划、指导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四)拟订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及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学位授予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学位制度。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教育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督查督办、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以及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指导高等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表彰奖励。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并拟订有关政策;起草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事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指导教育学术团体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四)发展规划处。
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以及审核高等学校、省属中等学校和市属师范、卫生类中等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和分析;负责教育系统的基建管理;承担直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管理。
(五)财务处。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政策;承担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负责直属大中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提出省级教育事业费预算和中央下达的教育经费使用建议计划。
(六)基础教育处。
负责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组织编写、审定基础教育阶段的地方教材,推进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
(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负责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拟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负责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继续教育的宏观指导工作。
(八)高等教育处。
负责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组织指导“211工程”和重点学科建设;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拟订高等学校教学指导文件;指导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
(九)师范教育处。
规划、指导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教师教育标准和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拟订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师资培训;负责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
(十)学生工作处。
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大中专院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参与拟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
(十一)科学技术处。
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以及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承担教育系统新闻电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二)思想政治与体育卫生工作处(安全稳定工作处)。
承担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统筹规划和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宏观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管理、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国际国内和省内的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河北省汉语国际推广办公室)。
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出国留学、来冀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承担教育涉外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规划、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负责教育国际展览审批。
(十四)高校组织干部处。
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党建、统战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高等院校校级干部的考察、任免等事宜;指导、管理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高校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及党委换届;指导和监督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和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高校校级干部和部分中层干部的培训。
(十五)语言文字工作处。
拟订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语言文字标准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承办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高校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河北省教育厅(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0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厅长(教育工委书记)1名、副厅长4名,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2名(副厅级),总督学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领导职数2名、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领导职数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其他事项(一)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仍设在河北省教育厅,其行政编制包括在河北省教育厅行政编制总数内。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全省教育督导;组织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发布省教育督导报告;组织开展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拟订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有关事宜。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河北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
直属事业单位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厅机关服务中心 省教育报刊社 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省电化教育馆 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处 国际农村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省教育学会 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 省国际教育交流服务中心 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省教育科技开发中心 河北省德育中心 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省教育贷款办公室 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省高校后勤服务中心 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省委教育工委党校
下属教育局石家庄市教育局 邯郸市教育局 邢台市教育局衡水市教育局
保定市教育局承德市教育局 秦皇岛市教育局唐山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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