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1998年12月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在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省(区)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广州分行机关有内设处部室和直属单位42个,下辖分行营业管理部1个,省会城市中心支行2个(南宁和海口),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1个(深圳),地市中心支行34个,县(市)支行154个。
公司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所属行业银行
成立时间总部地点广州
机构简介广州分行所辖的三省(区)横跨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的三个阶段,具有“总量大、差异大、对外开放程度高”的特点。其中,广东省地处国家改革开放前沿,外向型经济发达,金融业务总量居全国前列,金融机构数量多、种类全,金融创新活跃;广西壮族自治区借助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起步的良机,经济金融发展势头迅猛;海南省作为中国最大的特区,在经历多年经济结构调整后正重新布局新时期的发展规划。针对辖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近年来,广州分行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宏观经济政策及人民银行总行货币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勇于开拓,大胆创新,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确保辖区金融稳定,有力地推动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
负责在辖区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
监督管理辖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监督管理辖区黄金市场,对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监管。
监测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政策,查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负责辖区及广东省银行、证券、保险业和金融市场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征信业,推动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做好货币发行管理,确保广东省人民币的正常供应和流通。
经理广东省国家和地方金库业务。
组织贯彻执行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办法,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管理办法,组织和维护支付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组织协调广东省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和在授权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指挥中心负责广东省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负责广东省经常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广东省资本项目管理工作;依法检查广东省机构及个人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规范广东省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理广东省国库业务、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依管理权限负责辖区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内设办公室(党委办)、法律事务处、货币信贷管理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外事处、内审处、人事处(组织部)、金融研究处、征信管理处、反洗钱处、事后监督中心、保卫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宣传部、纪委、监察室、巡察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团委、营业部、清算中心(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服务中心、钞票处理中心、经济脱钩与资产处置办公室、广州押运中心、基建办公室、干部培训中心、外汇交易广州分中心共35个处部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内设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外汇营业室共6个处部室。
机构领导王景武,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
牛晓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匡国建,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
李思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李升高,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张华轩,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徐 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工委会主任。
曲延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穆西安,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巡视员。
周一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巡视员。
业务试点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启动在广东南沙、横琴自贸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
《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南沙、横琴新区注册成立并在区内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以及参与区内重点项目投资建设的广东省辖内企业,从港澳地区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资金使用范围限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以及区内企业的境外项目建设等,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和产业政策导向。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结合南沙、横琴新区建设发展资金需求和港澳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确定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总规模,并实行余额管理。跨境人民币贷款的期限、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结算银行应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依法依规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参考资料本文发布于:2023-06-04 06:17: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92/19482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