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以研究延安精神为主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更新时间:2024-11-20 00:19:46 阅读: 评论:0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以研究延安精神为主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 (以研究延安精神为主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次浏览 | 2022.05.17 17:24:02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以研究延安精神为主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于1990年5月18日成立。马文瑞当选为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首任会长。彭真被聘为名誉会长,并为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题写会名。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汇集了大批从党政军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高、中级领导干部,国内知名专家学者,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子女和热心弘扬延安精神的中青年。现有会员1000余名。

中文名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

外文名

The China Yanan Spirit Rearch Society

类型

研究会

成立时间

1990年5月18日

研究内容

中国延安精神

现任会长

王晨

简介

1989年6月9日,邓小平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十年来的工作时指出:“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为什么有着强大政治优势和思想政治教育丰富经验的共产党出现这样的失误?

一批经过战火考验、为共和国的创建作出重要贡献的老经过深入思考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一些单位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与政治、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精神。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是顺应时代的需要,由一批革命战争年代在延安工作、战斗过的老倡议,经民政部批准,于1990年5月18日成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挂靠中央党校。

研究会的中心任务是学习、研究和宣传延安精神。设有理论宣传组、组织联络组、发展研究组、史料信息组、经费筹集组、青年组、文化组和办公室等组织机构,办有《中华魂》杂志和《中华魂》网站,并与全国各地100余个延安精神研究会和有关学术组织保持紧密联系。

研究会成立二十年来,在中央领导的关怀和中央党校的领导下,高举旗帜,服务大局,深入开展理论研究,积极组织各种活动,队伍不断扩大,组织日益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在弘扬延安精神和研究宣传党的创新理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受到中央领导的肯定。

发展历程

1989年,一批曾在延安战斗、工作过的强晓初、杨植霖、王甫、郁文、黄钢等老动议,成立一个学术性群众团体,专事延安精神的研究工作。

他们认为:延安时期是我们党从初创走向成熟,从弱小走向胜利的时期,其成功经验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我们这些曾在延安战斗、工作过的老有责任做些研究工作,弘扬延安精神,为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新贡献。

此动议得到彭真、马文瑞等的支持,经民政部批准,1990年5月18日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正式成立,由中共中央党校主管,彭真应邀担任名誉会长,并为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题写了会名、写了贺信,马文瑞被选为会长。

1994年,根据彭真的提议,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创办了以“传播优良传统,讴歌中华文明,弘扬延安精神,锤炼四有新人”为宗旨的会刊《中华魂》杂志,江泽民题写了刊名。

领导

顾问:刘延东、杨波、于明涛、方强、强晓初、李力安、张全景、李东冶、慕丰韵、薛明等

会长:王晨

常务副会长:令狐安、艾平

副会长:(现任)杨胜群、钱海皓、林炎志、王鸿雁、刘建、靳诺、李勇库、李卫红、周吉平、耿焱、孙晓莉、李忠杰

刘忠德、李树文、阎海旺、杨永茂、李德水、张保庆、李捷、沙健孙、李文海、罗锋、刘京梁柱、王立平、马蓥伯、陈登才、周才裕、王修智(已故)、滕文生、徐光春、彭小枫、李慎明、朱育诚、唐双宁

秘书长:苏希胜(兼)

顾问:于明涛、王定国(女)、李力安、杨波、张全景、杨蕴玉(女)、汪家镠(女)、余建亭、慕丰韵、刘延东(女)、吴允中、吴志渊、薛明(女)、康永和、宋清渭、张文松、郑幼梅(已故)、刘华秋、康泠(女)、马尔赤、仲一(已故)

副秘书长:耿文喜、王海珠(女)、陈寒枫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英文译名:The China Yanan Spirit Rearch Society,缩写:TCYSRS。

第二条

本团体为群众性学术团体,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学习、研究、宣传延安精神和延安作风,主要是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

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工作作风;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创业精神。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在新世纪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央党校、民政部社团司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黄城根北街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延安精神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为学习、研究、宣传延安精神,编辑出版本会会刊《中华魂》、学术专着和文学作品;举办讲座和展览等;

(三)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继承和发扬延安精神的活动;

(四)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活动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等。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中央党校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司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批组织工作委员会关于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于延安精神的理论研究,积极开展工作,为继承和发扬延安精神做贡献;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以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

参考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3-06-04 04:46: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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