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共关系协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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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关系协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次浏览 | 2022.09.18 15:13:21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CPRA)成立于1987年,由公共关系领域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传媒、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组成。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具有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成立以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和会员利益,反映行业诉求,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中文名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

外文名

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

会长

柳斌杰

法人代表

王大平

建设宗旨

遵循“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合作,运用公共关系理论和管理科学的协调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与国内外社会各界广泛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发展交流与合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业务范围

(一)加强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关系理论体系。加强对国内外公共关系最新动态的收集研究,针对党、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关系方面的热点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公共关系行业标准、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协助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从事公共关系人员的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对公共关系行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问题、意见和要求,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公共关系行业自律;

(三)建立公共关系传媒宣传网络,在新闻出版总署的领导下开展多渠道、多形式、高层次的公共关系传媒传播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公共关系书籍、报刊、音像影视资料作品以及反映行业发展状况的信息数据等有关出版物,普及公共关系知识,推广研究成果,增强国民的公共关系意识;

(四)开展公共关系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公共关系基本知识的教育普及工作,培养公共关系专业人才,打造公共关系人才队伍;

(五)接受委托,为国内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公关策划、信息、咨询等服务,充分发挥中介服务作用;

(六)发展公共关系对外交流,加强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及台港澳公共关系组织的联系、交流;参加国际公共关系组织的有关活动,不断扩大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国际影响;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其他公共关系活动。

组织机构

专业委员会下属

教育培训委员会

政府公共关系委员会

新闻与传播委员会

企事业公共关系委员会

国际与台港澳交流合作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

文化艺术委员会

工作内容

政府沟通与协调

1、协助国内外的行业组织与中国政府的沟通与联络;

2、安排各种高层会晤;

3、为会员企业争取政府在立法、政策、行政等方面的支持;

4、调查、研究国内外公共关系热点问题,为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建议;

5、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问题、建议和要求;

6、与中国驻外使团、机构、企业沟通、联络;

7、与各国驻华使团、机构、商会、企业沟通联络;

政策咨询与行业管理

1、提供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咨询;

2、提供公关及相关行业的调查研究、市场分析、预测、动态分析等;

3、规范行业行为,指定行规、行约,倡导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与黑名单制度建设;

4、创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增强大众对公关行业意识;

5、提高本行业及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

媒介推广与信息资讯服务

1、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媒体宣传网络;

2、建立中国与国际间的媒体沟通渠道,促进国际间的行业信息交流与媒体合作;

3、提供全方位的信息资讯;

4、联合国内行业各界,不断扩大中国及公共关系事业的国际影响;

5、开展中国政府、企业的形象推广;

交流、合作与发展

1、利用各种优势渠道,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企业效益;

2、为国际组织、团体、机构和企业在华开展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3、为各地区政府、企业对外招商引资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4、为企事业单位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咨询;

5、广泛联系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机构,促进国际经贸合作;

6、安排、接待国际组织、机构、团体、企业在华活动;

7、协助企业引进人才、资金、技术;

会议、培训

1、与国内外有关院校、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合作,培养国际化、多层面的专业人才;

2、举办海内外各类学术交流、专业培训;

3、举办各类会议、展销会、交易会;

4、举办各类专题讲座、研讨会、专业论坛等;

5、组织参加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学术论坛、展览等;

6、组团出国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展览等活动;

教育与研究

1、推进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关系理论体系;

2、调查、研究国内外公共关系的热点问题;

3、出版行业刊物,普及全民公共关系意识;

4、接受各类学术、教育、行业研究课题的委托;

行业支持与服务

1、为企业提供公关策划、形象设计及组织各类公关活动;

2、为企业发展提供专家诊断与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提供一个交流、沟通的场所和渠道;

4、建立、资助有助于中国公共关系事业发展的项目;

5、资助各项公益事业。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中国公共关系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CPRA。

第二条——本会是由公共关系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循“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合作,运用公共关系理论和管理科学的协调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与国内外社会各界广泛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发展交流与合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四)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热爱公共关系事业,履行会员应尽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促进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收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六)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驻会专职)组成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协会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等方向性工作;

(二)研究向理事会报告协会人事、机构变动情况的意见;

(三)审核协会举办活动的合法、规范、健康发展情况;

(四)研究协会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的相关工作等。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全面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有偿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1年9月4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3-06-04 02:36: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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