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胜文,男,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在任期间业绩很突出。1986年,朱胜文参加了一个振兴哈尔滨商业的研讨会。后任哈尔滨市商委主任兼市秘书长。1991年后历任,哈尔滨市秘书长、副市长、常务副市长。1996年因哈尔滨“国贸城案件”被双规。1997年被控收受贿赂34.5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二审改判17年。1999年1月20日入监后,监狱根据他的身体情况及具有的特长,对其改造给予了适当安排,让他先后在教育改造监区从事过图书管理、仓库保管、罪犯文化教员等事务。
中文名朱胜文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国籍中国
去世年月2003年12月29日
职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人物生平朱胜文1975年,就读于哈尔滨一中。
1977年,哈尔滨商学院破格录取。
1981年,留学意大利米兰马铁国际商业管理学院。获商业管理硕士。哈尔滨商学院的商业系讲师。哈尔滨商学院的商业系主任。成为最早利用西方理论阐述商业发展的知名人物。
1986年,朱胜文参加了一个振兴哈尔滨商业的研讨会。后任哈尔滨市商委主任兼市秘书长。
1991年后历任,哈尔滨市秘书长、副市长、常务副市长。
1996年因哈尔滨“国贸城案件”被双规。
1997年被控收受贿赂34.5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1998年二审改判17年。“国贸城案件”共有67人被刑事立案,其中局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13人。
朱胜文是电视剧《大雪无痕》主要角色周密的原型。[1]
依法判刑1998年12月10日,朱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刑期自1996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期满。
1999年1月20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改造。
2001年7月12日、2003年9月11日两次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刑2年。共计减刑4年,减刑合共4年,即减至13年有期徒刑。刑期从1996年10月25日起至2009年10月24日期满。
开庭审判【案例名称】朱胜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1998-12-1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2]
被告人朱胜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1996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对朱胜文以受贿罪立案侦查。1997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胜文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1年至1996年,被告人朱胜文在担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犯罪20起,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34.5万元。1996年10月24日、11月6日,检察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文街8号被告人朱胜文住处依法搜查,扣押其涉嫌犯罪财产中,有人民币60.1万余元属于明显超过朱的合法收入,数额巨大,朱胜文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胜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受贿18起,受贿款物合计人民币3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有60.1万余元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故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胜文罪名成立。
朱胜文辩解接受方黎、郑乃耀各5000元人民币系同学间馈赠,并没有为他人谋利,不应定为受贿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胜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13.9万元。扣押的受贿犯罪赃款人民币33.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所得人民币60.1万元,合计93.6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朱胜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
一是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出入,本人未收张庭浦七万元人民币;收张春辉的钱,是张为其代买股票挣的钱不是受贿;收伍长江送的彩色电视机,吴援朝、郑纯智、杨东明所送人民币均是正常人情交往,不是受贿。
二是本人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应从宽判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胜文,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刘光复、丛凤田、郑纯智、吴乃耀、杨东明、张春辉、吴援朝、张庭浦、崔劲松等九人的财物计人民币32.5万元及朱胜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审判决认定朱胜文收受伍长江彩色电视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属定性不准;朱胜文所提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朱胜文在上诉状中否认收受张庭浦七万元,否认接受张春辉、吴援朝、郑纯智、杨东明的钱是受贿行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朱胜文所提本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9年第5号(总52号),第27页。
入狱期间1999年1月20日入监后,监狱根据他的身体情况及具有的特长,对其改造给予了适当安排,让他先后在教育改造监区从事过图书管理、仓库保管、罪犯文化教员等事务。
2003年6月6日,监狱职务犯罪监区成立后,集中到哈尔滨监狱十二监区服刑,安排他在职务犯监区担任英语教员。
坠楼自杀2003年12月25日上午,朱胜文病情较重,监狱方面派3名民警带他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他患有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鉴于病情较重,准备为其办理保外就医,到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履行保外就医的法律程序。
2003年12月29日
原哈尔滨国贸城案涉案人员、罪犯朱胜文在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疾病鉴定、办理保外就医过程中,跳楼自杀身亡。
13时10分,监狱派7名民警押解朱胜文和另一名罪犯到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疾病鉴定,并安排两名民警负责戒护。大约13时40分到达鉴定中心。
14时30分,在鉴定中心三楼,专家鉴定组对朱胜文进行了鉴定,鉴定过程中专家提出需要进行血糖检查,2名民警带他到二楼司法医院血糖检查后又返回三楼鉴定中心,专家为他检查了身体,约15时30分鉴定完毕。
2名民警带他到鉴定中心三楼走廊坐在椅子上休息,朱胜文抽了半支烟后起身到卫生间,2名民警跟随其到卫生间,1名在门口,另1名在卫生间戒护。
质疑声音朱生前曾称自己遭酷刑逼供,死后其家人曾质疑官方的自杀说法。
《香港周刊》曾发表《严刑逼供朱胜文成了大贪官》(作者:资深特派员王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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