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伟(原安徽省蚌埠市纪委原副书记)

更新时间:2024-11-19 20:31:02 阅读: 评论:0

赵明伟(原安徽省蚌埠市纪委原副书记)

赵明伟 (原安徽省蚌埠市纪委原副书记) 次浏览 | 2022.11.21 19:08:00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赵明伟原安徽省蚌埠市纪委原副书记

赵明伟,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安徽五河县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安徽省蚌埠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2018年11月22日,涉嫌受贿一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中文名

赵明伟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64年11月日

毕业院校

中央党校

性别

出生地

安徽五河县

人物履历

1981年9月—1983年7月,宿州师范专科学校数学系数学专业学习;

1983年7月—1985年8月,五河县双庙中学教师;

1985年8月—1990年4月,五河县委党校教员;

1990年4月—1991年2月,五河县白墩乡党委副书记(挂职);

1991年2月—1992年3月,五河县桑庙乡党委书记;

1992年3月—1995年8月,五河县皇庙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5年8月—1997年10月,五河县沫河口镇党委书记;

1997年10月—2000年8月,五河县委常委(其间:1999年3月—1999年6月安徽省委党校第五期青干班学习);

2000年8月—2002年12月,固镇县政府副县长;

2002年12月—2004年4月,待安排(其间:2000年9月—2003年7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4年4月—2009年10月,蚌埠市龙子湖区政府副区长(其间:2004年3月—2004年6月蚌埠市委党校第27期县干班学习);

2009年10月—2009年11月,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党组副书记;

2009年11月—2010年5月,蚌埠市招标采购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党组副书记;

2010年5月—2010年7月,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党组书记;

2010年7月—2013年2月,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3年2月—2013年3月,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2013年3月—2014年3月,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成员;

2014年3月—2015年1月,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5年1月—2016年9月,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6年9月—2017年7月,蚌埠市纪委副书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7年7月—2018年1月,蚌埠市纪委副书记;

2018年1月—2018年6月,蚌埠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人物事件违纪被查

2018年4月28日,蚌埠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赵明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

依法双开

2018年8月14日,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委对蚌埠市纪委原副书记、监委原副主任赵明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赵明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多次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转移涉案款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购物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接受组织约谈时,不如实说明有关问题;违反生活纪律。在担任蚌埠市招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赵明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信念丧失、政德缺失,目无法纪、胆大妄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省监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明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蚌埠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逮捕

2018年8月24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以涉嫌受贿罪逮捕蚌埠市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委原副主任赵明伟(正处级),并指定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审查起诉。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时认定,2010年至2017年期间,赵明伟利用担任蚌埠市招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便利,在建设工程招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现金、购物卡及房产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

提起公诉

2018年9月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就蚌埠市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委原副主任赵明伟(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依法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明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明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赵明伟利用担任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赵明伟的刑事责任。

一审审理

2018年11月22日,赵明伟涉嫌受贿一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7年,赵明伟利用担任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和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人民币4791.9万元、美元2.2万元,索取房产一套(价值39.697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明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参考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3-06-03 23:34: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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