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
中文名香港警衔制度
最高警衔警务处长
机构设置五大处十一部
最高职务总警司
香港介绍香港地区位于中国东南海岸,珠江口之东,与广东省的深圳市毗邻,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总面积1092平方公里。香港自古以来为中国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后被英国占领。
根据1984年12月19日中英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两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如期举行了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宣告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1990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开始实施。
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教育体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政府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国统一的国家内,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港人治港”是指由香港人自主管理香港,中央不派官员到特区政府任职;“高度自治”是指除外交、国防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充分自主地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最主要的机构是: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和终审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特区政府的首长,此两重身份使他具有广泛的职权。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1]
职务与警衔香港警察警衔实行职务与警衔严格对应。
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
警务处一般有两个副处长分管行动和管理。
两位副处长分别管理行动处、刑事及保安处、人事及训练处、监管处四大处(处长为高级助理处长)。另有一名相当于高级助理处长的文职人员担任财务、政务及策划处长。
警务人员香港警衔制度总警司:区或部指挥官
高级警司:通常是部或区的副指挥官
警司:通常是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区指挥官
总督察:通常是总部单位副主管或者分区副指挥官
高级督察:小队指挥官
督察:小队指挥官
见习督察:小队指挥官
警署警长:小队指挥官、小队副指挥官
警长:分段指挥、车辆指挥
高级警员:巡逻人员
警员:巡逻人员
机构设置五大处之下分为十一个部:
行动处:行动部、支援部
刑事及保安处:刑事部、保安部
人事及训练处:人事部、警察学院
监管处长:资讯系统部、服务素质监察部
财务、政务及策划处:财务部、政务部、策划及发展部
全港分为六个总区 :香港岛总区、九龙西总区、九龙东总区、新界北总区、新界南总区、水警总区
以上十一个部和六个总区由助理处长及相当的文职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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