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国玺,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河南南阳人,哲学学士学位,1986年4月入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栾川县委书记。2015年7月29日,违纪被查。2015年9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7日被逮捕。2016年11月21日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2017年5月2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文名樊国玺
出生日期1963年6月日
毕业院校郑州大学
国 籍中国
民 族汉族
出生地河南南阳
性 别男
人物履历樊国玺1982年09月—1986年07月,郑州大学哲学系学生;
1986年07月—1993年02月,洛阳市委讲师团干部;
1993年02月—1994年01月,洛阳市委办公室综合科科员;
1994年01月—1997年04月,洛阳市委办公室综合科副主任科员;
1997年04月—1998年10月,洛阳市委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
1998年10月—2001年10月,洛阳市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2001年10月—2006年05月,洛阳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2006年05月—2007年08月,洛阳市委副秘书长、机要局局长;
2007年08月—2007年12月,洛阳市委经济工作部常务副部长,市发改委副主任(正县级)、党组副书记;
2007年12月—2008年01月,栾川县委副书记,提名栾川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8年01月—2009年03月,栾川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9年03月—2015年07月,栾川县委书记。
人物事件违纪被查2015年7月29日,据河南省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网站消息,栾川县委书记樊国玺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逮捕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7日被逮捕。
一审宣判2016年11月21日,樊国玺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樊国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2017年5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樊国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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