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准备金是“任意准备金”的对称。是指保险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必须提存的准备金。法定准备金的形式一般分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两种。此外,根据保险业务的性质,还须另外提存各项责任准备金,用以赔付各项确定赔偿或预期应予赔偿的赔款。
中文名法定准备金
对象商业银行
定义所吸收存款的最低限度的准备金
特点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
简介央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须将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法定准备金”存款。
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法定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
一般,人们只研究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变化,进而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没有研究“法定准备金”运营问题。
虽然“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但"法定准备金"也是财富,是财富就可考虑其科学运营的问题,特别是"法定准备金"的长效运营,如果运营的好,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好处。
“法定准备金”的特点是典型的规模可测、可控资金,只要“机构专业”,“规模合理”,“科学运营”,就会发挥既能控制“热钱”、“准热钱”,又能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独特作用。
具体截至2021年7月15日,金融机构平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8.9%,较2018年初已降低6个百分点。降准导致的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收缩,不但不会使货币供应量收紧,反而具有很强的扩张效应,这与美联储等发达经济体央行减少债券持有量的“缩表”是收紧货币正相反。主要原因是,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意味着商业银行被央行依法锁定的钱减少了,可以自由使用的钱相应增加了,从而提高了货币创造能力。[1]
职能通过建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助于在流动资产状况发生变动时稳定隔夜利率--缓冲职能;为中央银行提供了准备金需求的一个来源,从而可以补偿通过自发性因素产生的流动性资产供给--流动资产管理职能;可以被作为一种控制货币总量的手段--货币控制职能;可以被认为是中央银行收入的一个来源--收入或税收职能。
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透过再贷款(即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从1985年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率统一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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