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简称货运险)就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开办这种货运险,货运险是为了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赔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产和商品的流通。
货运险是货物所有权人为保证自己待运输货物的安全性,与保险人签署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约定的特定风险而建立的合同暨货物运输损失险。
中文名运输保险
对象针对流通中的商品
简称货运险
定义流通中商品的一种货物险保障
基本定义定义货物运输险(简称货运险)就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
货运险是为了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赔偿。
主要种类运输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险种: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海运涉及费用运输保险海上风险
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
施救费用
和
救助费用
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
保险金额
为限。
海运涉及损失海损定义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损分类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TotalLoss)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B.部分损失(PartialLoss)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与单独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亦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索赔指南当被保险人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的索赔问题就产生了。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同时还应以收货人的身份向承运人办妥必要的手续,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利。
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
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
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
备全索赔单证1、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
3、货物发票;
4、装箱单、磅码单;
5、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
运输保险特点一、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Holder)。
二、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三、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四、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五、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六、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七、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八、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国内货运保险的保险货物范围及保险费率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货物共24大类114项品种500种物品,根据易损风险程度分类,依易损程度由低到高列为7类,同时规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第一类货物主要有:煤炭、矿石、水泥制品、麻草织物、木材、竹炭、加工饲料、骨角甲壳等。
第二类货物主要有:石料制品、袋装水泥、普通机床、文化用品、普通中药、农用机械、有色金属、鱼粉、酱菜等。
第三类货物主要有:有色金属粉及制品、罐车煤油原油、普通农药、袋装粮食、电讯设备、针织品、食糖糕点、行李家具等。
第四类货物主要有:桶装煤油、烈性农药、日用电器、钟表仪器、高级化装品、管弦乐器、皮革及制品、酒类等。
第五类货物主要有:桶装汽油、压缩和液化气体、一般玻璃制品、一般陶瓷制品、石膏制品等。
第六类货物主要有:灯管、灯泡、高级陶瓷器皿,2公斤以上玻璃瓶装液体、高度精密仪器仪表、爆炸物品等。
第七类货物主要有:平板玻璃、汽车挡风玻璃等。
以上货物属于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可保财产。这些财产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邮包运输保险-责任范围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邮包一切险的责任除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邮包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比较,其实质是一致的。其责任起讫为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千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是在此期限风邮包一经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邮包运输保险-产品特色
本保险承保自邮包挂号登记时起至送达最终目的地止,因外来原因所致的任何一切物质损失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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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保单如果阁下从事经常性的进出口业务或国内贸易和运输,与本公司签署预约保单将对阁下非常有利。预约保单实为一份阁下与本公司的合约,阁下所有的货物运输都以双方事先预定的形式和条件承保。预约保单的优点:
-由于所有的费率和条件都己事先协定,不必为每一批单独的货物运输而花费时间、精力讨论费率和条件。
-保险由货物起运时自动开始。
-保单保持有效,直至任何一方取消合约,任何一方如要取消合约,须于30天前提出书面通知。(战争险之取消通知限期为七天)
-保单可为阁下的个别需要而特别设计。
-阁下可享有较优惠的保险费率。
-由于保险费率己预先订定,阁下于商讨买卖交易时能将保费计算于货物价格之内。
-灵活的投保和支付保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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