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来振(曾任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

更新时间:2025-01-09 12:59:33 阅读: 评论:0

周来振(曾任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

周来振 (曾任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 次浏览 | 2022.08.28 15:44:23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周来振曾任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

周来振,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山东牟平人。

中文名

周来振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籍贯

山东牟平

毕业院校

东北财经大学

职业

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

性别

出生年月

1960年3月

政党

中国共产党

简历

1981年08月起任财政部机关党委干部,机关团委副书记;

1989年09月起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党委办公室副主任,行政事业资源司副处长,产权司处长、副司长;

1999年05月起任财政部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副司长、企业司副司长;

2006年10月起任民航总局财务司司长、民航局财务司司长(正司局长级)兼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1年12月起任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挂职);

2013年03月-2015年11月24日,任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任免信息

2015年11月24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来振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2月,国务院免去周来振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职务。

2016年1月1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来振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周来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妨碍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插手相关单位人事安排,不按规定上交个人因私护照、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或他人支付,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权色交易。

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持有、使用高尔夫球卡,接受超标准公款宴请,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旅游;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出国期间擅自变更路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受贿犯罪。

周来振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周来振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宣判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27日公开宣判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副局长周来振受贿案,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来振利用担任财政部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副司长、企业司副司长、中国民用航空局财务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人事安排、学生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33.7922万元。

南阳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来振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通报,鉴于周来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扣押、冻结在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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