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制裁是国家对于违反民事法规的违法当事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民事制裁的形式具有多种:如恢复财产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损害赔偿;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支付违约金;责令排除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告诫;责令停业、停产或搬迁等。民事制裁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司法机关;民事制裁的对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民事制裁不得因追究民事责任而使负有义务的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即不得以对人身的惩罚代替经济制裁
中文名民事制裁
出处《 民法通则》 第134 条
基本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承担民事责任形式的基本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附款,一般用于保障民事制裁结果生效以及审理过程中诉讼的正常进行,详见民事强制)
相关新闻新华社南京5月3日电(记者张展鹏)因使用威胁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当事人程某近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拘留10日、罚款5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审理程某涉及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议庭认为一审对房屋价值鉴定的时点不正确,遂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并询问是否同意在二审中进行补充鉴定。程某对补充鉴定不满,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案件承办法官的手机号码及家庭住址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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