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德基金会(英文名称:The Amity Foundation)是与中国基督教协会有关联的团体,是中国的基督徒志愿者参加组成,主要帮助中国贫困地区的团体。本部在南京,所被介绍的活动概况有,从海外针对中国的贫困地区派遣外语教师,以及中国最大的圣经印刷厂下属的爱德印刷公司等。爱德基金会成立于一九八五年四月,是一个由中国基督徒发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民间团体,致力于促进我国的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和农村发展工作。爱德项目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每年有数十万人从中受益。
中文名爱德基金会
外文名The Amity Foundation
英文缩写AF
本部南京
成立时间1985年4月18日
组织性质公募基金会
荣誉称号“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登记部门省级民政部门
获得奖项中华慈善奖(2008年)
原始基金2500万元
发展历史2005年2005.1爱德重新申请注册登记为江苏省公募基金会。
2005.6爱德代表团访问美国、加拿大,在美国芝加哥举行爱德第二届圆桌会议。
2005.8尝试开展海外青年志愿者国际交流项目。
2005.12在南京举行20周年庆典和第四届社会发展国际研讨会等系列活动。
2006年2006.10荣获第二届消除贫困奖——机构奖。
2006.10英国圣公会坎特伯雷大主教一行访问爱德。
2006.11世界基督教教会联合会总干事一行访问爱德。
2006.12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在宁举办首届爱德发展论坛,主题为“沟通、合作、创新”。
2007年2007.1首个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综合防治项目在云南陇川启动。
2007.11爱德慈佑院的职业培训基地——爱德面包坊成立。
2007.12举办印刷圣经5000万册庆典,并与联合圣经公会签订协议延长合作期限10年。
2008年2008.1在湖南、广西、贵州等南方雪灾灾区开展紧急援助和灾后重建工作,首次获得香港特区政府紧急援助资金。
2008.5第三届爱德圆桌会议首次在南京召开。
2008.5爱德印刷有限公司举行公司搬迁新址庆典。
2008.5参与汶川地震紧急援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在四川绵竹市卧云村设立爱德基金会汶川地震重建办公室,援助总额逾5000万元。
2008.11爱德儿童发展中心(自闭症康复中心)正式成立。
2008.12丘仲辉秘书长应邀出席克林顿全球行动亚洲会议。
2008.12丘仲辉秘书长荣获中华慈善奖—全国优秀慈善工作者称号。
2008.12在云南昆明成功举办首届防灾减灾研讨会。
2009年2009.4与江苏省基督教两会成立江苏基督教爱心公益基金。
2009.5爱德“四川地震重建慈善筹款晚宴”首次在香港成功举办。
2009.8爱德面包坊企业注册,转型为以智障人士职业训练和庇护性就业为目标的社会企业,并开展“众心捧月·心存余香”公益宣传和推广活动。
2009.8主办首届南京民间组织创新与合作论坛。
2009.10荣获国务院颁发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
2009.10第四届爱德圆桌会议在南京召开。
2009.10爱德社会组织培育中心正式揭牌成立。
2010年2010.3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增补丘仲辉秘书长为爱德基金会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
2010.4启动青海玉树地震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2010.6爱德香港办公室在港举办爱德基金会成立25周年庆典晚会。
2010.6荣获中国社会工作协会颁发的民族社会工作组织奖。
2010.6以搭建南京市公益力量互动交流平台为目标的爱德第一期公益沙龙在宁举行。
2010.8启动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救援工作。
2010.8举办农村社区健康促进研讨会。
2010.8在云南省沧源县举办首届农民合作组织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研讨会。
主要职责1、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作出贡献;
2、鼓励中国基督徒积极参与社会发展事业;
3、为增进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资源分享沟通渠道。
工作实践爱德基金会成立于1985年4月,由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丁光训等发起、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组成的民间团体。[1]
宗旨是在信仰互相尊重的原则下,共同献策出力,开展同海内外的友好交往,发展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维护世界和平。
自1985年成立以来,爱德本着上述宗旨,积极开展筹款活动,接受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举办诸如教育、社会福利、医疗卫生、防盲治盲、农村发展、救灾等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到目前为止,爱德共募集了8亿多元人民币的项目赠款以及大批捐赠实物,项目区域复盖了除台湾省以外的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近20年来,爱德基金会做的主要工作有:
1、引进外国文教专家与教师1,800人次(每次时长一年),为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服务。爱德基金会所聘的外教有1人获国家级友谊奖,近50人获省级最高奖。
2、为缺医少药的边缘地区培训乡村医务人员16,000名和6,000名乡级卫生人员,配合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人人享有初级医疗保健的规划。爱德基金会制作的210集医学教育片获国家教委新闻出版二等奖。开展艾滋病的预防宣传教育活动、艾滋病人的关怀和生产自救项目。
3、农村贫困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扶贫、脱贫的工作面广量大。爱德基金会在许多地区开展综合发展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建饮水项目600余个和灌溉站100余座,新开发耕地50,000亩,种植林木40万余亩,在农村培训各种人员60,000余人,资助失学儿童重返校园82873人次。农村发展的项目直接受益人数达200万人。
4、残疾人事业方面,除手术治疗之外爱德基金会推动支具、教育、职业培训等全方位的康复服务工作,儿麻患者接受康复者即有1,404人。培训康复人员1,046人。被江苏省评为全省残疾人三项康复先进单位。我们资助近50所所儿童福利院约8,000人。
5、失明人事业方面,爱德基金会培训了眼科医生和眼保健人员6,100余名,在6,000,000人中进行了眼病筛查,资助派出了100支巡回医疗队,为180,000名白内障患者进行了复明手术。我们获得了国务院残疾工作协调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助残先进集体”光荣称号。
6、救灾抗灾方面,早在1988年爱德基金会设立了大兴安岭奖励基金,奖励在大兴安岭坚守岗位,为四化建功立业有贡献者。近年来,我会对每年的主要灾害作出反应,先后主要资助了云南丽江地区地震、河北张北地震、1998长江洪水、内蒙和新疆雪灾、2003年淮河水灾等的救灾抗灾工作。
由于爱德在各方面的工作,1999年国庆期间,爱德基金会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先进模范单位”
教育项目
因为贫困,许多学校无力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师资和教学设施;因为贫困,很多教师失去了深造的机会/甚至被迫离开了他们的职业;也因为贫困,跟随父母离乡谋生的外来工子弟只能在流动中勉强接受非正规的教育……爱德教育项目一直关注这城乡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衡问题,并尽最大可能为人们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资助溧水特困高中生生活费项目资助甘肃省民乐县丰乐中学修建学生食堂等项目西部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溧水特困高中生项目资助食堂项目西部特教培训重返校园重建危校薪火工程爱德书库暑期英语教师培训班内蒙古高校艾滋病预防教育爱德基金会西部师范院校领导人赴港培训班顺利举办爱德基金会2007-2008学年长期外教项目爱德基金会青年志愿者项目2007年暑期英语教师培训班顺利举办重返校园项目——发放助学款“爱德基金会外来工子弟学校学生奖学金”开始发放我会向五所外来工子弟学校捐赠篮球来自外来工子弟学校孩子们的问候爱心人士雪中送炭,孩子感慨——长这么大,我第一次摸篮球
理事成员爱德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
理事长:丘仲辉
副理事长:顾传勇、张克运
理事:王俊、卢汉龙、孙为民、师曾志、沈斌、何光沪、余瑞玉、黄浩明、凌春香、、阚保平
监事:王宇月、周小进、黄磊
顾问:赵龙、徐晓鸿、吴巍、郭伟
慈善项目因为贫困,许多学校无力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师资和教学设施;
因为贫困,很多教师失去了深造的机会/甚至被迫离开了他们的职业;
也因为贫困,跟随父母离乡谋生的外来工子弟只能在流动中勉强接受非正规的教育,而爱德教育项目一直关注这城乡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衡问题,并尽最大可能为人们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2013年社区发展、公共卫生;年度收入:3,643;年度支出:3,703;关注领域:安全救灾,卫生保健;
2013年助学助孤项目;年度收入:1,554;年度支出:1,770;关注领域:教育;
2013年一般项目;年度收入:808;年度支出:962;关注领域:公益行业发展;
2013新湖创新公益基金;年度收入:694;年度支出:386;关注领域:公益行业发展;
2013年社会福利项目;年度收入:572;年度支出:671;关注领域:教育,医疗救助。
所获奖项1997年获国务院颁发的“第三届全国助残先进集体”称号;
1999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荣誉称号;
2006年荣获第二届中国消除贫困奖——机构奖;
2008年荣获中华慈善奖;
2009年再次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2011年获评“中国5A级社会组织”;
2012年获评"中国慈善推动者"称号;
2013年获评"年度慈善透明榜样"称号、"年度中国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卓越组织奖";
2014年获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谘商地位组织"奖。
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爱德基金会,英文名称:The Amity Foundation,英文缩写为A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江苏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区、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是由中国基督教界人士发起,社会其他各界人士参与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来源于本会基金和专项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募捐活动。
(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扶贫济困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各项活动,参与和资助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农村发展、环境保护、灾害管理等。
(三)组织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人才交流和文化交流活动,介绍、吸收先进的学术思想、管理方法,引进技术和人才。支持各项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教育、培训和研究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九条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本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改革开放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三)热心公益事业,认同爱德的历史使命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或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本基金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拥有参与决策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为本基金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支持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是:
1、受理秘书长办公会议关于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书面报告。
2、组织人员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进行综合评估。
3、召开理事会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⑧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二)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具体用途;
(三)业务活动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募捐超过500万元的活动:
(二)单个资助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
(三)其他用于基金会保值、增值超过500万元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同时,本基金会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主要项目活动情况和其他主要机构信息在本会网站和出版物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情形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拍卖;
(二)变卖;
(三)直接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3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本文发布于:2023-06-01 21:23: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92/18769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爱德基金会(中国公募类基金会).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爱德基金会(中国公募类基金会).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