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学仁,男,汉族,1947年10月生,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197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0月参加工作,东北师大函授毕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曾任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2011年11月5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2年7月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田学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3年10月公开审理认罪,被判无期徒刑。
中文名田学仁
国籍中国
籍贯辽宁宽甸人
毕业院校东北师大函授毕业
职业吉林原常务副省长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47年10月
政党中国共产党
简历1985年,任吉林省民政厅副厅长;
1991年1月,任吉林省民政厅厅长;
1994年3月,任长春市委副书记;
1997年,任吉林市委副书记;
1998年任吉林市委书记。
2001年1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延边自治州委书记;
2004年12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常。七,八,九届吉林省委委员。
2008年2月,任吉林银行董事长。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任吉林省政府常务副省长。
2008年2月,任吉林银行董事长。
2012年7月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收受礼金。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2012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7月19日被批捕。
2012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检审查起诉。
涉案1995年至2011年,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的徐为民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和人民币1919万余元。[2]
违纪行为相关证据显示,田学仁在长达十余年的官场生涯中,一直在持续收钱,最少的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最大的一笔为100万美元。收钱地点基本上都是其在长春市的3个家中、或其在吉林银行办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有时与一些送钱人熟稔之后,长春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长春市牡丹街某超市门前,甚至从迪拜飞往埃及的飞机上等公共场合,也成了田学仁收钱的地方。在检方确认的85次收钱中,其中至少有38次是在春节期间、19次发生在中秋节、五一节、元旦节和国庆节。
相关文书显示,由于田学仁涉案时间跨度长达16年,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曾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又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最后形成了侦查卷宗26册。
提起公诉2013年9月,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11月1日上午9时,,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田学仁犯受贿罪,先后收受赃款1919万余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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