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等。
中文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外文名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性质委员会
行政级别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
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权范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职权(1)立法权。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其次,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再次,解释法律的职权。最后,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2)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如下职权。首先,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最后,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质询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
(5)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①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②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进人战争状态。③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④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人紧急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权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国务院的行使范围小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范围为省、直辖市、自治区之内的部分地区进人紧急状态的决定。⑤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务院对一般条约有权缔结,国务院可以签署重要条约协定,但是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家主席公布。⑥规定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⑧决定特赦。
(6)其他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有以下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
召开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职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县级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地方关系法律监督关系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了要报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且也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有权予以撤销。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罢免由他们所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工作联系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的法律草案等,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进行座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省级人大对口机构的座谈会,共同研讨人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保持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经常联系,通过编印文件、资料、刊物等,进行交流。
工作指导关系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地方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办事机构解答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法律执行问题的询问;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就制定地方性法规,征求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请求指导;就有关工作中的问题,请求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出版刊物,发行内部资料,转发地方人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地方人大工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举办人大干部培训班、人大理论研讨班,培训地方人大干部。
国家机关我国的国家机关,除人民代表大会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为5年。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是: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等。国家主席行使职权的基本特点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后,予以宣布或执行。1954年以前,我国曾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之一。1954年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每届任期4年。1975年后不再设国家主席。1982年修改宪法后,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但取消了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召集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并把任职最低年龄由35岁提高到45岁。同时规定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为5年。国务院的职权共有18项,主要是: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以及行政措施的规定权;提出议案权;对国防、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以及对外事务的管理权;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是根据1954年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加强了国务院的组织,增设了审计署。国务院组成人员增加了国务委员和审计长。并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为5年。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从建国初期到1954年,我国设立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全国的人民解放军和其他的人民武装力量。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到1954年,国家设立国防委员会作为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国家机构,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并统帅全国武装力量。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防委员会的建制,改为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1982年宪法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从而完善了我国国家体制。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其职权主要是:贯彻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措施权;对行政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权;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的领导。
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性质、组成、任期、职权、相互关系与其他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相同。所不同的是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职权外,还享有自治权。其自治权主要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管理地方性文化事业;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等。
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主要体现在:
1、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都要在审议前或审议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如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都要组织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审议列入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议题做好准备。又如对审议的法律草案,都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其他方式,听取各地方、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一些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草案,还要在报纸上公布,征求全民的意见。
2、采取各种办法,使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工作,使人大的工作自觉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如规定人大会议一般都公开举行,会议的主要内容都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又如在有些地方,如北京市、大连市等,普通公民经申请批准还可旁听人大会议。
3、在闭会期间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通过代表视察,人大机关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申诉、控告或检举,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等,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反映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 呼声。
4、从法律上规定,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他们不满意的代表。
选举办法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4、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
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是按照农村每88万选1人、城市每22万选1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完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一是政党、社会团体,选民或代表联名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二是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三是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扩大到县。此外,还简化了直接选举的程序;规范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适当减少代表人数;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2、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1982年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仅能制定法令。1982年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这实际就把大量的立法工作放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适应常委会繁重工作任务的需要,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还规定增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3、健全地方人大组织体系,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主要为: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79年以前,地方各级人大不设立常委会。为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健全国家体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的决议和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二是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规定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这样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三是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机制。制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全国人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任免、询问和质询、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等作出系统规范。不仅如此,人大的内设机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等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规则。与此同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运行机制也有了相应的健全和完善,法律明确赋予了地方及其常委会以相应的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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