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是中国国家最高军衔。195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毛泽东主席向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10人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195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全面实行军衔制。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共分4等15级。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职位中国国家最高军衔
等级分四等15级
含义官职名称和军衔称号
设置时间1955年
取消时间1988年
历史渊源元帅这个地位显赫的头衔,在历史上曾经有过两种含义:一是官职名称,二是军衔称号。
官职元帅一词用于官职名称,源于中国,最早出现在公元前633年的春秋时期。当时是表示对军队中资历、威望和战功最高者“将帅之长”的一种尊重的称呼,还不是官职名称。从南北朝起,元帅逐渐成为战时统军征战的官职名称。如公元578年的北周宣政元年,宣帝宇文氲任命其叔父宇文盛为“行军元帅”,率军作战。史书中对“帅”的记载,在《左传·宣公十二年》里“命为军帅”和《汉书·赵充国传》“为人沈勇有大略,少好将帅之节”里的“帅”,都是指军队中的最高级别指挥官,如元帅、统帅。
到了隋、唐、五代和宋朝,战时都开始设置元帅职务,而且按其职权轻重和执掌分工,冠以不同名号,如“天下兵马元帅”、“兵马大元帅”、“行军元帅”、“行营元帅”,其中又有“都元帅”、“元帅”、“副元帅”的等级之分。唐太宗李世民在继承皇位以前曾担任过“西讨元帅”。到了金朝,战时设置元帅府,任命不同级别的元帅,专掌征讨之事。元朝各道、州,凡有军旅之事的地方,则设置都元帅府或元帅府、副元帅府,任命不同名号的元帅,掌管当地的行政及军事大权。明朝,在枢密院之下设置诸翼元帅府,任命元帅、同知元帅等官职,统军征战。
军衔元帅一词用于军衔称号,以表示最高军衔,则始于16世纪中叶的法国军队。当时法兰西二世首次授予4名高级将领以元帅军衔称号。至19世纪的拿破仑一世,法国先后有44人被授予元帅军衔。继法国之后,元帅军衔先后被许多国家所采用:16世纪有日尔曼帝国,17世纪有奥地利、俄国,18世纪有英国,19世纪有西班牙、土耳其、意大利、日本,20世纪有苏联、中国、波兰、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保加利亚、芬兰、印度、泰国、朝鲜、蒙古、埃及、苏丹、巴西等国。有的国家将元帅区分为不同等级。元帅级别设置最多的国家是苏联,设有苏联大元帅、苏联元帅、主帅、元帅四级;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的元帅区分为帝国元帅和军种元帅两个级别;朝鲜的元帅,区分为元帅和次帅两级;中华人民共和国1955年的法律文件规定,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两级,只是大元帅设而未授。有的国家还将元帅区分为不同种类。一般分为陆军元帅、海军元帅和空军元帅三种。苏联还在陆军中又区分为炮兵元帅、装甲兵元帅、工程兵元帅、通信兵元帅等。
授衔命令国家元帅1955年9月23日,毛泽东签署的授予朱德军衔的第一号《授予军衔命令》,全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定,授予朱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这是授衔《命令》书写的军衔称呼。
级别确定苏联顾问卡苏林强调:“兵种元帅必须要求能掌握兵种技术(如空军元帅应当曾担任过飞行员),并对兵种建设有功勋者方可授予,现在中国还不具备此条件。”因此,在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的军衔立法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取消了兵种元帅的设置方案,元帅军衔只设国家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十帅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条件是:“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那么谁可以按这个条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头衔呢?中央和党中央经过多次讨论,酝酿过几种方案,最后定形方案于1955年9月11日确定下来。
军衔沿革195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全面实行军衔制。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共分4等14级,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1965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1]
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恢复军衔制。恢复后的军衔制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以及大尉、准尉军衔。
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对在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犯叛国罪或者其他反革命罪的,犯其他刑事罪被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开除军籍的以及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不予确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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