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炜,男,汉族,1960年12月出生,辽宁省铁岭市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学士学位。曾任辽宁省葫芦岛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2018年3月,戴炜涉嫌受贿、行贿案提起公诉。
中文名戴炜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0年12月
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市
毕业院校中国政法大学
人物履历1983.12—1985.03铁岭县腰堡镇团委书记
1985.03—1987.11共青团铁岭县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1987.11—1989.09铁岭县催镇堡乡党委书记
1989.09—1992.08铁岭县新台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副县级待遇)
1992.08—1993.08铁岭县新台子经济开发区党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1993.08—1995.11铁岭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主持工作)
1995.11—1999.04铁岭市农业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1999.04—2000.04铁岭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0.04—2003.10开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03.10—2007.03铁岭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7.03—2008.04铁岭市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8.04—2011.04铁岭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11.04—2015.04铁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5.04—2015.06葫芦岛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党组书记
2015.06——2016.09,葫芦岛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任免信息2016年9月24日,葫芦岛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宣布辽宁省委关于葫芦岛市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任免的决定:免去戴炜的葫芦岛市委副书记、市委委员和葫芦岛市市长职务。
2016年9月24日,葫芦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戴炜辞去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
人物事件违纪被查2016年10月,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葫芦岛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戴炜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经查,戴炜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贿选;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向领导干部赠送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不按规定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戴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辽宁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戴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2018年3月29日,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日前,辽宁省葫芦岛市原市长戴炜(正厅级)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戴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戴炜,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炜在担任铁岭市常务副市长、葫芦岛市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谋取职务晋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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