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制定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由于立法粗疏,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致于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与抢劫罪相混淆。
中文名强迫交易罪
外文名crime of coercive business transactions
依据法律刑法修正案(八)
包含项目强买强卖商品等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强迫交易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所谓服务,是指各种营业性的服务,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打扫卫生、送灌煤气、托运家具、提供钟点工等等,应当指出,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性服务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此外,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性服务,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
认定强迫交易罪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破坏公平交易原则的强迫交易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少见。对于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纳入刑事法律调控范围。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应是指多次强迫交易,强迫交易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强迫交易手段恶劣或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强迫交易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在追究强迫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时,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强迫交易罪的主体问题。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但都必须是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或者提供者。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应是相对稳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非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向非商品经营者购买,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非服务业经营者提供服务等,均不属本罪调控范围。
(二)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问题。强迫交易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通过“交易”以获取通过公平交易无法得到的“暴利”或支付通过公平交易无法成交的低价。“暴利”虽然不合法,但仍然是“利”。如果行为人的强迫交易所得明显超出了“暴利”的范畴,则属“超暴利”。“超暴利”不属“利”,应据此认定为以交易为名,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至于何为“超暴利”,应由法官综合案件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裁量,不便作出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
(三)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问题。从强迫交易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的立法规定来看,强迫交易暴力行为最大限度为轻伤。如在强迫交易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应按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依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四)“交易”的合法性问题。交易有合法交易也有非法交易。本罪的“交易”应专指合法交易。商品经营者强迫他人进行非法交易如强迫他人购买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服务的需求者强迫他人进行非法交易如强迫进行色情表演,则应依其行为的具体特征定性,不属本罪调控范围。
(五)价格公平的强迫交易问题。强迫交易绝大多数是不公平交易,但也不排除公平交易存在的可能。如某行为人为独占某市场货源,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迫货主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向自己销售,不得向他人销售。该种强迫交易,价格虽为合理,但由于其行为破坏了市场交易的主体自由选择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情节特别严重的,仍应依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形式为交易,实质为抢劫的问题。如果行为人以当场的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以极不合理的高价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或者以极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商品,则应按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强迫他人提供服务的,因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要件,不构成抢劫罪,仍应按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形式为强迫交易,实为敲诈勒索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将实施杀害、伤害等暴力或者将要揭发、张扬其违法行为、隐私或者毁坏其财物等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以极不合理的高价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或者以极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商品,则应按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强迫他人提供服务的,因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仍应按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区分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本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本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表现为强拿硬要行为,两罪区别在于:
(1)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付 对犯强迫交易罪的人员进行审判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客观上,两者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但二者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
(3)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强迫交易的威胁则比较广泛,除了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外,还可以揭发个人隐私、毁坏财产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点为把柄相威胁。
(4)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被害人的面来实行的,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现,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当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也可以用书信等方式来表示。
(5)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而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才付诸实施。
(6)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 抢劫罪除使用暴力、胁迫外,还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而强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7)客观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交易罪则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抢劫罪的行为人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则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
(8)主观方面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9)主体不同。 抢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强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
案例网络“酒托”
2012年5月,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两个“酒托”犯罪团伙涉嫌强迫交易罪,该院近日对其2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该院还向警方提出了进一步固定完善证据的侦查意见,以便更好地形成打击此类欺行霸市犯罪的合力。
这两个团伙分别以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步行街、香洲南坑兴国街的“奢雅咖啡厅”与“情客休闲吧”为据点,先以女性身份与男性网聊,在套取到男网友的姓名、手机号、QQ号等资料后,将这些资料发给“酒托”女,由“酒托”女男网友见面,进而带至各自据点,用远超市价的价格强卖商品。其中,于5月12日营业的奢雅咖啡厅在被警方查获前的37天里,已涉嫌强迫交易30多起。 [1]
垄断市场
2012年10月28日,沾化人李某伙同周某、杨某,以其经营的配货调运中心为依托,采用暴力方式垄断当地白灰市场,谋取暴利,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近日,被告李某等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美发店员工硬拉客人强收费
2012年11月,昌平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理发店三名员工9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案发前,三名被告人都是昌平区东小口镇北方明珠大厦枫林美发设计中心的员工。有证据显示,他们一般作案时,先由助理陈某在商厦内以免费洗头、设计发型为由招揽顾客。看到客人犹豫,陈某便半推半就地拉客人进店并为其洗头。洗完头,陈某将客人交给理发师赵某,进行讲解发型设计、剪发、烫发等。当结账时,遇到顾客不愿意支付高额理发费用,陈某等人便对顾客进行言语威胁迫使对方交纳高额理发费或办理会员卡后才可离开。如顾客未带够钱,胡某等人还和顾客一起到商厦外的自动取款机取款。事后,胡某、赵某、陈某等3人可以得到20%-30%的提成。昌平法院审理查明,从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三名被告人在该店内共同配合,以威胁、强迫交易的形式拉顾客到店内剪发消费,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但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
中关村首例强迫交易案宣判
海淀检察院通报,中关村地区首例强迫交易案法院已作出判决,商户李某因强迫交易罪获刑2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另外5名店员分获有期徒刑2年半至1年半,并处罚金2万至3万元不等的刑罚。
据李某交代,2010年,他成立北京利和信沅科技有限公司,在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电子市场租了多个商铺,主要销售照相机和笔记本电脑。公司在网上打广告,标批发价吸引顾客来公司买东西。顾客上门后,员工转而向顾客推荐比较贵的相机,如果顾客不太懂,那相机和配件就能卖贵点多挣钱。
一位店员交代,他们在陪客户看相机或者聊天过程中,适时推荐另一款客户不熟悉的相机,这时会有人对客户中意的型号贬损一番。有时,他们还会用副厂的低价镜头冒充原厂镜头卖给不懂行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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