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司寇(先秦实践法律法令的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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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寇(先秦实践法律法令的官职)

大司寇 (先秦实践法律法令的官职) 次浏览 | 2022.08.10 16:30:12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大司寇先秦实践法律法令的官职

先秦官职,西周时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践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中文名

大司寇

类型

官职

时期

先秦

职能

负责实践法律法令

主要职责职责

负责建立和颁行治理天下的三法,以辅佐王惩罚(违法的)诸侯国,禁止四方各国(的叛逆):

一、是惩罚(违法的)新建立之国用轻法

二、是惩罚(违法的)旧国用中法

三、是惩罚乱国用重法。

用五种刑法纠察民众:

一、是针对野地之民的刑法,以鼓励务农而纠察是否勤劳;

二、是针对军队的刑法,以鼓励服从军令而纠察是否有离队的;

三、是针对六乡之民的刑法,以鼓励德行而纠察是否有不孝的;

四、是针对官府的刑法,以鼓励贤能而纠察是否失职;

五、是针对国都之民的刑法,以鼓励谨慎而纠察是否恭敬。

裁判方法

其一,以“三刺之法”裁决狱讼。所谓“三刺”乃为分别征求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然后裁决案件纠纷。此法相当于后世公审咨询裁决制度。

其二,以“五听之法”断狱。所谓“五听之法”,乃“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

各朝的变革

掌管全国司法和刑狱的大臣,明代为正二品,清代为从一品。刑部尚书,中国古代官职,相当于今日的司法部长。中国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刑部尚书的官职最早出现于隋,明、清两代沿袭此制。

在清时,由于统治者是来自山海关外的满族人,所以为了维护满族的统治地位,清初各部主官均为满人。顺治五年(1648年),顺治皇帝在六部改设两位主官,满汉各一。刑部也由此首次迎来两位尚书,称“刑部满尚书”和“刑部汉尚书”。名义上,二者在行使职权时不分级别高低,完全平等,然而由于满人在整个社会处于统治地位,所以部内权力基本上掌握在满尚书手中。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改刑部为法部,刑部尚书之职正式从中国历史上消失。

区别司徒

是上古官名,尧舜时就设立了,主管教化民众和行政事物,周朝以地官为大司徒,相当于宰相。相传舜为尧司徒,子孙以为氏。

司马

各个朝代所指官位不尽相同。战国时为掌管军政、军赋的副官;隋唐时是州郡太守(刺史)的属官;另外:古代战争中,战车不管如何先进,它的机动性还是受地形道路限制,所以,行军需要队形整齐,交战也一样,严谨的车阵是士兵依托的基础,使勇敢者和怯懦者都不能独自前进或后退。在战国时期,晋军首先特设“司马”一职,专门纠察队列秩序,这也是“司马”一姓的来历。

司空

相传少昊设司空官职,专管天下水利土木工程建设,周朝改称冬官为大司空,传说尧时,大禹任司空,禹的子孙就有以官名司空为氏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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