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鲁军(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

更新时间:2025-01-09 17:22:19 阅读: 评论:0

张鲁军(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

张鲁军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 次浏览 | 2022.11.27 10:19:18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张鲁军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

张鲁军,1961年7月生,汉族,山东济宁人,1981年1月参加工作,1987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张鲁军长期在枣庄市政府任职,历任枣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

中文名

张鲁军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61年7月日

毕业院校

曲阜师范大学

性别

出生地

山东济宁

人物履历

2006年03月枣庄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2011年11月枣庄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1年12月枣庄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薛城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

2013年05月——2016年8月任山东枣庄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中共枣庄市委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中共枣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违纪被查

2016年8月11日,据山东省纪委消息:山东省枣庄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张鲁军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开除党籍

2016年10月10日,据山东省纪委消息:中共山东省纪委对枣庄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张鲁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张鲁军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张鲁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鲁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察厅报山东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6年10月11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枣庄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鲁军(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逮捕

2016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枣庄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张鲁军(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7年7月12日,高检网消息,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张鲁军(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鲁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辩护人的意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鲁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宣判

2017年10月31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的枣庄市原副市长张鲁军受贿案,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张鲁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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