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19个职能科室和市养老保险管理处、市医保处、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市劳动监察支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市下岗失业人员小贷担保中心、市人社电子政务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市考试中心、市军转干部服务中心、市职介中心、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市技师学院、源汇区养老保险管理处、召陵区养老保险管理处、郾城区养老保险管理处、舞阳县养老保险管理处、临颍县养老保险管理处21个归口预算管理单位。
中文名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英文名Luohe Municipal Bureau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
总部所在地漯河市黄河路中段647号
类型保障局
地区漯河市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的管理,牵头拟订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牵头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复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体平衡。
(六)牵头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评价和培养的相关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的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人才开发培训科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公务员管理科
社会保险科
劳动争议仲裁科
劳动保障监察科
职业技能开发科
劳动工资科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
人事监察科(挂局机关党委牌子)
劳动就业科
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办公室
计划调配录用科
政策法规科(漯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
下属机构考试中心
市养老保险管理处
市离退休职工医院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市技工学校
市劳动监察支队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市失业保险管理处
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
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人才中心
军转中心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我局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河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结合人社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局党组将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两个维护”,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统筹推进,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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