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评定制度,其中最高的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三级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将注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中文名物业资质等级
外文名Grade of property qualification
所属板块物业
属性制度
等级划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条件一级: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及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经营管理业绩。
二级: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级: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和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收费以及服务质量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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