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中文名外商投资企业法
实施时间法律类型经济法
主要内容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中国
根 据中国《宪法》
依 照中国法律的规定
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也就是说,外国投资企业只能是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或者外国投资者单独设立。只有中国投资者一方的,不可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且,中国投资者一方必须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而外国投资者一方则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按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不同,可以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法律法规中国目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主要形式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根据宪法或者法律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于1979年7月1日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1983年9月20日发布,2001年7月2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于1988年4月13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以下简称中外合作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年12月12日颁布,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坏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但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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