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並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到1869年,补充条例规定,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是最高法院的行政长官,但在裁决案件时,同其他法官一样,只有一票的表决权。
中文名美国首席大法官
性质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
英文名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国籍美国
设立美国宪法1789年3月4日
历史《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首席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
首席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终身制的,除非自动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
有一部分首席大法官,例如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总统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这时同样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大部分首席大法官,包括罗伯茨,在被任名之前并未在最高法院工作过;有些首席大法官,例如约翰·马歇尔和厄尔·沃伦此前甚至没有任何司法经验。
首席大法官经常被错误地写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实并不然,根据《美国法典》,它的全称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这一头衔是在第六任首席大法官萨蒙·波特兰·蔡斯的建议下改变的,因为他想强调最高法院与联邦政府部门具有同等地位。与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8位大法官的正式头衔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国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的薪水由国会预算,每年208,100美元(2006年),比其他大法官略高。
职责主要职责除履行与其他大法官相同的职责外,首席大法官还有拥有另外一些特定职责。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首席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共有两位首席大法官使用过此项权利,分别是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萨蒙·P·蔡斯和1999年比尔·克林顿弹劾案中的威廉·伦奎斯特。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副总统担任代理总统,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
首席大法官被认为是最有资历的法官。因此,他总是在各种案件讨论或投票会议中任主席、首先发言并对整个讨论产生重要影响。此外,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就职仪式,虽然这一传统已超出了美国宪法对首席大法官的职责规定。
其它职责担任史密森学会会长;
担任美国司法学会(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会长、美国联邦法院行政长官;
指定美国外国情报监督法院(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成员;
指定跨地区诉讼司法陪审员(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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