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是根据1996年国务院197号令《食盐专营办法》制定的。根据这个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等三类,许可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告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文名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简介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特制定《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食盐生产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也与此类似。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食盐准运证。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其管理权此前已下放省级管理。[1]
具体细则第一章 总则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盐准运证,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六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发放。
第七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继续经营者,需重新申领。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二)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四)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五)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六)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七)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第九条 各省盐业主管机构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前当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产企业申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原则进行初审汇总。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当年8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各省盐业主管机构的申请文件,并自接到申领文件起,组织专家对申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按本规定条款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进行评审验收。根据评审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须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计划执行、经营管理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本规定第八条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或处以3万元以下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章 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十五条 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
第十六条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保障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有利于健全食盐专营体系的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经营区域,确定食盐批发企业。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各省食盐批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章 食盐准运证管理
第十九条 运输食盐需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第二十条 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食盐准运证签证机关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签发。开证机关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将食盐准运证存根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食盐准运证须随货同行。一车一证,一票(单)一证,一次有效。如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应及时到开证机关更换准运证。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一) 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二) 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
(三) 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
(四) 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
(五) 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办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专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核发)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专营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备案)
附件三、食盐准运证(样式)
历史食盐专营中国历朝历代都实行了盐的专营制度,最初的主要原因是税收。因为认识到盐是人生活中必不可少而又无可替代的物资,而对其征税能有效保障税源的稳定,所以自春秋时期起,统治者几乎都施行垄断盐业的制度,禁止民间私自制造贩卖。建国之初,盐税仍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但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盐业专营在增加财政收入上的作用已日渐减小。盐税占国家税收的百分比由1950年的5.49下降至2006年的0.04。
中国盐产量世界第一,食盐供给充足,专营与“社会安定”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以“国家利益”为名保全专营,其基础已不存在,盐税的贡献已日渐减小,不能再以“保障税收”为由说明维持专营的合理性。
“食盐业关系到社会安定”是在“食盐匮乏”的预设条件下才能得出的结论。古代,乃至建国初期,食盐因相对缺乏,才成为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休戚相关的物资。以前中国的盐以海盐为主,因受气候影响大,产量不稳定。十年井矿盐和盐湖发展迅速,很多内陆地区都以湖盐和井矿盐为主。盐的产能从1987年的1800万吨猛增到2000年的4000万吨。2011年,中国盐产量8198万吨,位居世界第一位。
权力下放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研讨会2008年,国家盐业管理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相应移交。新一届中央政府组建后,国务院推动各级政府简政放权,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将其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权相继下放省级管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在此背景下,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刊发第10号令,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盐业协会网站一篇新闻稿显示,该协会理事长董志华在去年底召开的全国盐业多种经营交流会上表示,盐业体制改革主要有五方面的内容:行政审批下放,食盐专营包括两个核心,计划管理和食盐定价,还有3个措施,“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运输准运证”。
董志华表示,其中三证情况:“食盐准运证”2012年工信部已经明确下放到地方,“食盐批发许可证”在《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由各省负责;工信部负责的《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据了解也准备下放各省,这样三证都下放了。
在价格方面,董志华透露,“食盐价格由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管,也考虑下放,已委托协会向行业征求意见;同时,也向各省发改委征询意见。主要内容是征求出厂价下放各省,座谈会上代表们基本意见是不同意下放。协会同意价格下放。”
董志华称,“专营放开是大势所趋,之前价格争取能够提一点。一旦放开市场竞争,一定会有价格波动,就是留给市场竞争的空间。”
中国盐业协会的文章还透露,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第十办事处(负责中盐总公司等)做了几个月的调研,于2013年5月写了39页的《我国盐业体制改革报告》,该报告提出,“由于盐行业总体上长期产大于销。一方面是盐厂压价冲销食盐市场,另一方面部分盐业公司执行专营政策有偏,特别是跨省调拨食盐普遍存在计划执行不好、拖欠盐款和结算不及时等问题,这进一步加重了产销之间的矛盾,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显著背离。”
程龙刚称,“未来改革方向是慢慢转向取消食盐专营,现在只是向这个方向迈出一小步。大家可能担心食盐取消专营后价格会疯涨,但从日本经验看,取消食盐专营后,食盐价格反而下降。”
影响实行食盐专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食盐安全和战略储备,这一制度本身无可厚非,但在现实运行中却产生了巨大偏差,甚至出现盐业公司非正常纵向垄断食盐市场的不合理现象,使食盐业运行背离制度的应然状态。”孙晋表示,盐业公司的垄断力膨胀,突破了合法界限仍不断纵向扩张,因而产生了种种弊端。集中体现在:盐业公司垄断力突破食盐批发环节,对上游生产领域及下流零售领域也具有控制权,从具体市场的专营(合法垄断)扩张成为盐业产供销全行业的垄断。这种纵向垄断行为直接导致在确定的市场上,盐业公司作为食盐产品唯一的经销商,对专营产品具有垄断定价的权利,在欠缺制度约束下,食盐专营经销商得以压低生产商的供货价格,并凭借垄断地位尽可能地抬高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实现其垄断利润。
废止2014年4月2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决定从即日起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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