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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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次浏览 | 2022.08.10 16:09:08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深圳市公安局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市政府、广东省公安厅的双重领导。各区设有公安分局,各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根据《条例》和《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详见扩展阅读栏)。

中文名

深圳市公安局

外文名

Shenzhen Public

中文名称

深圳市公安局

办公驻地

广东省深圳市解放路4018号

总部地点

中国深圳

受理投诉部门

警务督察支队

警队价值观

忠诚、正义、为民、奉献

主要成员

深圳市公安局主要成员及分工:

姓名

职务

分管工作

刘庆生

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主持公安局全面工作,分管行动技术支队。

施志刚

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协助局长抓全局日常工作、分管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后勤保障处、警卫处、负责大运安保和推居工作,联系龙岗分局。

申少保

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分管指挥部、出入境管理处、科技通信处、网络警察支队、宣传处,负责信息化建设,担任市局新闻发言人,联系罗湖分局代管经侦支队。

王依军

局党委副书记、政治部主任

协助局长抓队伍建设、主持政治部工作、分管警察机动训练支队、警察基金会、联系福田分局。

钱伟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交警支队、特警支队、公交分局、机场分局、东深分局、大亚湾分局、负责反恐工作、联系宝安分局、蛇口港分局、铁路公安处、森林分局以及驻深部队、武警、边防分局。

王晓南

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兼督察长

主持纪委工作、分管警务督察支队、监察处、审计处、法制处、信访处,联系南山分局。

苏振威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刑警支队、缉毒、预审监管支队、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联系光明分局,协助抓反恐工作。

罗威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治安巡警支队并代理支队长、人口管理处、制证中心、负责保安业务,联系坪山分局,协助分管消防公安支队、消防现役支队,协助抓大运安保和推居工作。

任继光

局党委委员、指挥部指挥长

负责指挥部工作,协助分管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代管群体性事件处置和维稳工作,联系光明新区分局。

王国宾

党委委员、副局长兼经侦支队支队长

主持经侦支队工作,联系南山分局,协助抓大运会安保工作。

胡晓明

党委委员、副局长兼龙岗分局长

分管消防监督管理支队、消防现役支队、东深分局、大亚湾分局联系森林分局以及驻深部队、武警、边防分局负责环深检查站协助志刚抓维稳处突工作,联系龙华分局。

职能职责

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如下:

深圳市公安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部署、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为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我市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查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和经济领域犯罪案件。

四、承担治安管理责任。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处置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全市保安行业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深圳境内居留的有关事务;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六、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灭火救援、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七、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责任。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负责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监察。

九、负责防范、侦查和打击恐怖活动,指导和协调全市反恐应急工作。

十、组织实施公安科技工作。负责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负责为全市公安系统提供技术服务、装备等警务保障。

十一、负责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承办劳动教养审批。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访我市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负责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

十四、负责公安机关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组织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内设机构

●指挥部

负责全市公安综合业务领导和行动指挥。

负责全市公安系统组织人事、思想政治、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统一管理市局内设和直属机构(警校、交警及消防支队除外)的经费,管理全局国有资产、公安装备、基本建设,管理后勤服务及社会化服务监管工作。

负责全市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

负责各级公安机关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全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负责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负责我市公民因私出国、赴港澳台探亲、旅游、留学、定居的审批及发证工作。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常住人口、外来人口管理及全市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少年儿童证、暂住证、户口簿研制工作。代管:特种证件研究制作中心。

负责全市公安科技工作的规划、建设、宣传和管理。

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在深圳经过、停留期间的警卫工作。

负责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等机关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审核本局草拟的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市公安机关对外宣传工作。

直属机构

主管全市经济领域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金融诈骗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公司犯罪、破坏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犯罪、出口退税犯罪、偷逃抗税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等。

主管全市刑事侦查工作,包括侦查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爆炸、纵火、投毒、破坏生产等重特大案件,侦查涉黑、、恐怖活动等有组织犯罪案件,侦查重特大盗抢机动车案件、非涉税走私案件,侦查重特大制造、贩运、走私、买卖毒品案件等。

负责全市交通管理工作,包括122接处警、交通安全法规宣传、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及特大交通事故现场的紧急拯救、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机动车检审和驾驶员考验、非机动车管理、停车场地(包括道路停车)管理等。

主管全市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包括119接处警、消防法规宣传、防火安全监督、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等。

负责全市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类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审批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和管理危爆物品,检查、指导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保安服务行业和作业人员实施管理,主管全市治安巡察工作,包括统筹规划全市巡警的业务工作、管理全市巡警巡察勤务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各巡警大队治安巡查工作进行机动增援。

负责市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即被监管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代管:市收容教育所、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负责对突然发生的特别重大的暴力犯罪、大型群体事件依法实施非常措施和特殊办法进行现场处置。

负责全市新招录民警训练和在职民警警衔晋升培训、岗位专业技能训练等工作。

深圳市打击涉电违法犯罪中心成立:

2013年1月14日,深圳市“三电”办(市公安局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护电办(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办公室)联合组织召开全市防范和打击涉电违法犯罪中心成立暨警电联合打击涉电违法犯罪联席会议。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我省防范和打击涉电力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防范和打击涉电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深圳供电局与深圳市公安局决定联合成立防范和打击涉电违法犯罪中心(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以实体机构运作的模式统筹警电双方资源共同开展联合护电工作。

相关信息

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成员分工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与本部门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公安局推出的便民措施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公安信访工作等。

(五)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常识等。

(六)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全市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

(七)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公安机关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公安机关通缉令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或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详见扩展阅读栏)。本机关也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在深圳市公安局服务办证大厅、各公安分局服务窗口大厅均设有相关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详见扩展阅读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1.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深圳市解放路4018号市公安局大楼2607室

邮政编码:518001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2.深圳市公安局政务网站(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网址详见扩展阅读栏)

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深圳市公安局监察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属分局

各下属公安分局: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罗湖公安分局

罗沙路2088号

●福田公安分局

福民路123号

●南山公安分局

深南大道388号

●盐田公安分局

官上路6号

●龙岗公安分局

德政路6号

●宝安公安分局

湖滨东路3号

●蛇口公安分局

蛇口花果路

●罗湖口岸公安分局

罗湖区和平路1001号

●坪山公安分局

坪山新区龙坪路一号

●皇岗口岸公安分局

皇岗口岸福强路1023号

●大亚湾公安分局

鹏飞路

●蛇口港公安分局

南山区公园路

●深圳公安边防分局

福田区深南大道1016号

●深圳机场分局

机场六道1005号

●深圳公交公安分局

福强路1013号

●深圳东深公安分局

沿河北路2022号

●深圳森林公安分局

梅岗南街7号林业大厦

工作动态

誓师大会南山警方召开“平安南山”百日整治行动誓师大会

2013年10月26日上午,南山公安分局上千名警力在南山中心区海岸城召开“平安南山”百日整治行动誓师大会,宣布南山公安分局“平安南山”百日整治行动正式启动。

在前一阶段的夏秋季社会治安整治工作中,南山公安分局根据省厅和市局的总体部署,确保了“五个严防”(严防发生重大暴力恐怖袭击事件、恶性刑事案件、个人极端暴力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群死群伤的火灾、爆炸事故)、“五个下降”(110总警情、八类案件、“两抢一盗”、盗窃自行车、诈骗警情环比下降)、“五个提升”(八类案件、路面“两抢”、入室盗窃、诈骗案件、毒品案件结案率环比上升)的行动目标。自8月1日夏秋攻势开展以来,南山公安分局共打掉各类犯罪团伙38个,刑事拘留155人,强制戒毒43人;同时实现了两抢、两盗及各类警情的大幅下降。

为确保岁末年初的社会治安稳定,百日整治行动期间,南山公安分局将从路面防控、刑事打击、消防安全等多方面、全方位遏制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动态巡逻勤务,积极发动群防群治力量,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震慑力。南山公安分局既会严厉打击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又会密切关注侦破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多发性侵财案件,形成严打、严防、严管、严治、多管齐下,多策并举的高压氛围,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严防重特大交通、火灾事故发生,让市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治安持续好转的实惠。

出台新规

深圳市公安局日前出台新规,菜刀等生活生产工具以及摩丝等易燃生活用品,不再“一刀切”式禁带上地铁。符合条件的菜刀、水果刀若包装完好或采取包缠措施,可以进站。

深圳市在全市地铁站正式实施全面安检工作。按照“逢包必检、逢液必检、逢疑必查”的安检要求,共设置282个安检点,配置约2800名安检员。累计安检乘客4550万人次,收缴各类违禁物品5300余件。但安检过程中,存在市民因为携带违禁物品与安检人员产生摩擦的情况。

由此,公安机关和地铁公司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地铁限带物品的处理标准和执行规范进行专项研究,于9月初制订出台了《深圳市地铁对限带物品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其中,在对民用生活生产工具的规定上,强调物品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在限带刀具的种类、规格、数量上都有规定,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刀具的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认定为限带刀具,并要求进站物品必须是包装完好或采取包缠措施。

在对易燃生活物品限带规定上,强调限带物品是标有国家规定的易燃标识的,并对限带品种、数量分别予以确定。例如:50度以上包装完好的白酒,不得超过2公斤;摩丝、发胶、染发剂等,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1]

历史沿革

1979年,在原宝安县公安局的基础上成立深圳市公安局。此后10年间,随着深圳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渐发展壮大,从一个处级局升格为副厅级局。1990年7月,设立福田、罗湖、南山三个公安分局。1992年,撤销宝安县,设立宝安、龙岗区,分别成立宝安、龙岗公安分局。1998年,设立盐田区,沙头角公安分局更名为盐田公安分局。

参考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05:31: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92/181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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