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全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部分城市地区称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另外,还有许多地区已将人事局与社保中心合并,统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市级和区级进行划分,主要从事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房屋公积金)等业务办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单位。
中文名社保局
全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业务办理五险一金
划分按省市划分
划分以下排名不分先后,按省市划分如下:
直辖市
北京社保局、天津社保局、上海社保局、重庆社保局
安徽省社保局
合肥市、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安庆市、黄山市、六安市、巢湖市、池州市、宣城市
福建省社保局
福州市、南平市、莆田市、三明市、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宁德市
广东省社保局
广州市、清远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潮州市、汕头市、揭阳市、汕尾市、惠州市、东莞市、深圳市、珠海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肇庆市、云浮市、阳江市、茂名市、湛江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贵港市、玉林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崇左市、百色市、河池市、来宾市、贺州市
贵州省
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地区、铜仁地区、黔东南、黔南州、黔西州
甘肃省社保局
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白银市、天水市、武威市、酒泉市、张掖市、庆阳市、平凉市、定西市、陇南市、临夏州、甘南州
黑龙江省社会劳动保障局
哈尔滨市、七台河市、齐齐哈尔市、黑河市、大庆市、鹤岗市、伊春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鸡西市、牡丹江市、绥化市、大兴安岭
河南省社会劳动保障局
郑州市、三门峡市、洛阳市、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开封市、商丘市、许昌市、漯河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信阳市、周口市、驻马店市
湖北省社会劳动保障局
武汉市、十堰市、襄樊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鄂州市、黄石市、咸宁市、荆州市、宜昌市、枝江市、随州市、恩施州
湖南省社会劳动保障局
长沙市、张家界市、常德市、益阳市、岳阳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郴州市、永州市、邵阳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州
海南省社会劳动保障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亚社保局
河北省社保局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承德市、秦皇岛市、唐山市、廊坊市、保定市、衡水市、沧州市、邢台市、邯郸市
江苏省社保局
南京市、徐州市、连云港市、宿迁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
江西省社会劳动保障局
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鹰潭市、新余市、萍乡市、赣州市、上饶市、抚州市、宜春市、吉安市
吉林省社保局
长春市、白城市、松原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
辽宁省社会劳动保障局
沈阳市、朝阳市、阜新市、铁岭市、抚顺市、本溪市、辽阳市、鞍山市、丹东市、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青海省社会劳动保障局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海西州
山西省社会劳动保障局
太原市、朔州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忻州市、晋中市、临汾市、吕梁市、运城市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障局
济南市、聊城市、德州市、东营市、淄博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菏泽市
四川省社保局
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广安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自贡市、泸州市、宜宾市、攀枝花市、巴中市、达州市、资阳市、眉山市、雅安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
陕西省社会劳动保障局
西安市、延安市、铜川市、渭南市、咸阳市、宝鸡市、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拉萨市、那曲地区、昌都地区、林芝地区、山南地区、日喀则地区、阿里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保局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阿图什市、博乐市、昌吉市、库尔勒市、伊宁市、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云南省社会劳动保障局
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思茅市、临沧市、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大理州、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
浙江省
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宁波市、绍兴市、衢州市、金华市、台州市、温州市、丽水市
信息公开指南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主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统称本机关。
三、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信息按内容分为以下8类:
1.组织机构;
2.政策法规;
3.规划统计;
4.行政许可;
5.财务管理;
6.人事信息;
7.公开答复;
8.其他信息。
四、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
2.人社部主管的报刊及其他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公开出版物。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按照有关规定,请申请人每次只申请一条政府信息,并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受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明确、身份证明材料有效且已经申请人签字的申请,即正式登记受理;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的申请,将告知申请人更正或补充相关材料。
受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
邮政编码:100716
3.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正式登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4.收费标准
本机关对依申请公开事项暂不收费。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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