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更名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中文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立时间英文名National 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别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机构性质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现任局长李宝荣
历史沿革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国管局)是国务院管理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更名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1]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一直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计委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资、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等职能划转我局,并增加了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管理等职能。
1999年为适应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我局相应转变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的预算管理职能。
2000年增加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接收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
2010年,根据中央编办批复,我局承担全国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具体工作。
2013年,我局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6月,《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布,明确了我局负责拟定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主要职责(一)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社会保障经费、职工住房补贴经费和行政机关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会计事务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用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部级干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
(四)负责指定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领导的生活服务管理。
(五)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六)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审批汽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外宾赠送国家领导人和各部门的礼品;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七)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管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八)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九)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管理机关后勤工人的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
(十)承办国家重大活动和国务院召开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负责到国务院办理公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接待服务工作。
(十一)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洁等社会事务工作。
(+二)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一)秘书处:负责局党组和局领导的秘书长工作;负责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召开的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和局领导交办的重要文件;负责局公文核稿和编写工作简报;负责局机关和有关单位机要文电收发和公文运转;负责国务院批转我局办理事项的督查工作和局领导决定、批办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负责局和办公室印章的保管、使用和全局印章的刻制、收缴和销毁;组织安排局值班室值班;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国家重大活动和国务院召开重要会议总务工作的联系协调;负责向中央国家机关分发北京市文件;承办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法规与调研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规章制度建设的规划和协调;负责局发规章、局内工作制度的审核、清理、备案和汇编;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处理行政复议等有关法律事务;负责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负责调研工作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信息处:负责有关政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局属各单位业务工作信息的汇总、统计工作,编写工作信息和局大事记;负责局办公自动化工作的规划、管理、技术服务和远程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清销和移交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做好文书立卷和归档工作;负责办公室的文秘、人事、安全和行政事务工作。
(四)接待处:承办国家重大活动和国务院召开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负责局交办的各省区市政府来京领导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对各宾馆的接待服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负责确定重大接待服务任务的服务规格及费用标准;负责提供有关接待工作信息服
人员编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0名(含为领导人服务的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现任领导局长、党组书记:李宝荣
副局长、党组成员:李宝荣、尚晓汀、于永水、陈建明
党组成员:王卫东
其他相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2008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13项主要职责。2013年3月1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3月1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局一直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的党和国家领导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计委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资、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等项职能划转我局,并增加了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等项职能。1999年为适应财政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我局相应转变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的预算管理职能。2000年接收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增加了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
2008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我局的13项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等。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相关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国管局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依申请公开本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复;
(六)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国管局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便于公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以下国管局政府信息应当对外主动公开:
(一)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规定;
(三)非涉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所属单位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主要工作动态;
(六)有关业务工作的统计信息;
(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国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国管局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国管局所属单位制作形成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公开的信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并填写《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
第十四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形成单位提出答复意见经国管局办公室审核,重要信息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公开。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国管局所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国管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国管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国管局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规定应当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察部驻国管局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国管局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不及时提供和更新应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规定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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